李旭反传防骗团队,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
近年来,李旭反传销团队接到很多咨询和求助,反映“华云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搭建“云联盟华云数字”平台从事传销活动,该公司宣传自己是一个全民参与消费赚钱和消费持股的平台。只要加入平台最低消费50元,就可以发展企业到“华云商城”开店,自己就可以赚钱,甚至可以赚几十万元,同时自己可以通过发展下线或在“华云商城”消费赚“云豆”。“云豆”可以兑换商城上面的商品,也可以用于提升会员级别。
搜集到相关信息之后,李旭反传销团队联系某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2020年10月6日,青铜峡市公安局发出关于“云联盟华云数字”贸易平台疑似犯罪的紧急预警。
2021年11月17日,我们终于看到好消息。“云联盟华云数字”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涉案金额巨大,被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罚没3亿多元。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了相关处罚决定书。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详情
覃市监处罚〔2021〕168号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华云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XKDN32F
住所(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深溪路39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丁秀忠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山东云富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M91D825
住所(住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汇泉路唐人中心A7-1-906
法定代表人:罗志芬
身份证件号码:***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4月26日,本局接到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关于移交山东云富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和华云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线索的函》称:山东云富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富公司)和华云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第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将该线索移交本局。经本局初步调查和对公安部门移交材料的分析,华云公司和云富公司涉嫌利用“华云数字商城APP”(以下简称华云APP)开展组织策划传销活动,并且覃塘区有1549名群众参与到该活动中。本局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并逐级报备至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期间,本局对当事人的相关数据进行了调取、分析、审计、司法鉴定,派出执法人员到山东、广东、河北、云南等地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并组织专家开展案件分析论证。
三、案件事实
现已查明,当事人为华云公司和云富公司,两家公司从2018年12月14日起利用华云数字商城共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华云公司在组织策划传销活动中负责华云APP运营、制定牟利制度、宣传推广、发展人员等工作;云富公司在组织策划传销活动中负责资金管理、宣传推广、商城的注册和使用(域名:huayunshuzi.com〔鲁ICP备18058320号-1〕,IP地址:59.110.65.113)等工作。
当事人以“国字头平台”、“消费返利”、“云元致富”等内容进行宣传,利用华云APP不断发展人员注册成为会员,通过邀请码将发展人员与被发展人员关联成上下线关系和团队关系,并设置10个会员等级的星级管理模式推广平台和发展人员,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算依据给予奖励。当事人设定会员每发展1人可获得50个“云豆”,“云豆”可以在华云APP兑换商品,是作为发展人员的物质奖励。会员发展人数超过60人、团队消费金额超过3000元,可以获得成为“对接人”的资格。“对接人”可以发展和对接商家,并发展人员在平台购物及引导会员到“对接人”所对接的商家进行消费,从而获得当事人给予其所对接商家销售商品的返利。截止2021年3月29日,当事人共发展人员3134898人,给付“云豆”奖励322785397个,会员兑换“云豆”10147597个,兑换商品金额3425331.75元,会员成为“对接人”1871人,发展商家4494户,“对接人”获取返利58708306.96元。
当事人通过“消费返利”的方式,吸引会员认购平台上的商品。通过调查,“消费返利”的来源就是会员认购商品的费用。当事人为了给予会员“消费返利”,要求商家的商品必须按照当事人审核通过后的价格才能上架销售,而上架的商品大部分销售价高于实际价格(商家的成本、运费、税费、利润),导致会员以为在华云APP上买到商品的同时还赚取了“消费返利”。同时当事人为了牟取会员的利益,推出宣称只涨不跌的“云元”,设定会员只有认购商品获得“消费返利”后才有购买“云元”的资格,并通过操纵“云元”的价格,虚拟“云元”的增值收益(从最初发行的1.8元/枚升到立案时的4元/枚)。会员为了获得“云元”增值的收益而极力认购平台上的商品,以此获取“消费返利”来购买“云元”。截至2021年3月29日,当事人已经发行“云元”120248647枚,向会员销售“云元”金额达258694709.60元,当事人以无法交易、无法变现、无法兑换的“云元”作为敛财的媒介,牟取非法利益。
调查中,本局多次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应材料,当事人均未配合调查。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本局对会员杨某等人及部分商家、部分工作室进行询问调查,同时调取了当事人涉案资金支付宝流水,并委托广西桂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涉案资金进行审计。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审计结果为:当事人2018年12月14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总付款金额为639270705.10元(不包含“云豆”支付的商品金额),扣除商家成本、会员提现等资金后,认定非法获利为299995918.97元。
为了防止违法资金被转移或者隐匿,2021年6月4日本局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的涉案资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出具《行政裁定书》(2021)桂0804财保9号,决定对当事人相关账户的资金予以财产保全。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移交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关于移交山东云富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和华云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线索的函》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案的案件来源;
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以及查询清单复印件、支付宝流水数据、涉案会员银行卡资金流水电子数据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涉案资金的情况;
3.华云公司、云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流水数据,证明华云公司、云富公司资金关联的情况;
4.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供的《IP地址的租赁信息》、电子数据镜像文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租赁阿里云服务器运行华云APP的事实;
5.河南硕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豫硕证司鉴〔2021〕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字120号),对华云APP的后台数据进行鉴定和分析;
6.华云数字商城网络平台截图资料打印件、《线索调研报告》,证明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7.广西桂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桂立审专字〔2021〕第046号),报告意见为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情况;
(二)华云公司、云富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华云公司、云富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三)《行政裁定书》(2021)桂0804财保9号,证明覃塘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相关账号资金进行财产保全的事实;
(四)覃塘区工信与信息化局提供的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单,证明云富公司注册和使用域名huayunshuzi.com的事实;
(五)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宝数据》沪市监浦〔2021〕15100220009号(编号:68159256、71607944)刻录光盘、广西桂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桂立审专字〔2021〕第064号),证明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及涉案资金的情况;
(六)杨某、黄某等证人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复制单》、华云APP截图打印件、聊天记录及相关链接信息截图打印件、视听材料、宣传材料等,证明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及煽动会员抗拒执法的事实;
(七)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提供的丁某、罗某等人的户籍身份信息情况,证明法人代表及部分会员的户籍身份信息情况;
(八)受害者来电、来信及网络举报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对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事实;
(九)《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的回函》、《给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复函》、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及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拒绝配合、阻挠执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证人、见证人、委托代理人或第三方材料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1年10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覃市监告字〔2021〕81号),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0月27日本局公开举行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听证会。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本局对当事人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不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2021年11月4日本局听证机构出具听证报告,经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供的证据进行复核,本局对当事人的证据及辩论意见不予采纳,认为本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华云APP发展会员和要求会员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数量为计算依据给予奖励,并要求会员以变相购买商品的方式交纳费用从而获得成为“对接人”以及购买“云元”的资格,以“云元”为媒介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和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5)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十)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十四)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违法行为具有前款规定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一项情形或第五项至第十六项中两项以上(含两项)情形的,原则上属于“情节严重”。
因当事人阻碍、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煽动会员抗拒执法,且涉案金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给予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对华云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
2.对山东云富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
3.对华云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山东云富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伍仟玖佰壹拾捌元玖角柒分(¥299995918.97元)予以没收。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亿零叁佰玖拾玖万伍仟玖佰壹拾捌元玖角柒分(¥303995918.97元),全额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覃塘支行(账户:贵港市覃塘区财政局;账号:45001753781058006688)缴纳罚没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李旭反传销团队了解到,华云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秀忠曾经是“云数贸”特大传销团伙的金牌讲师之一。丁秀忠在从事“云数贸”传销活动期间,伙同王岳勇等人在宁波市注册成立了宁波云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为“云数贸”传销团伙提供服务。“云数贸”传销被打击后,王岳勇等人又伙同原“云数贸”传销人员陈金火等人注册成立了金华市银商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银商宝”传销活动。
“银商宝”传销活动关网后,陈金火、丁秀忠、王艳、宋伟领、徐晨艳等原“云数贸”传销骨干人员,先后在秦皇岛、北京、广东、山东注册成立了秦皇岛云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云视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中视圆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数字区块链信息技术研究院、华云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山东云富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开展“华云数字”传销活动。
为了快速发展壮大,陈金火、丁秀忠等人打着“中国梦”、“国家平台”、“全民持股”、“大众创业”等名义,通过媒体、地铁广告、歪曲国家领导人讲话、参加各种会议、伪造牌匾等方式,大肆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李旭反传销团队劝说多起类似骗局的受害者,总结了几点让参与者迷惑双眼的原因。
第一、这类型网络传销都以合法公司为掩护,编造虚假项目,曲解国家政策,谎称国家平台
“云联盟华云数字”通过注册多家合法的公司,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织多个“高大上”的虚假项目。以“新零售”、“新制造”、“新金融”、“新技术”、“新资源”、“物联网”、“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噱头,描绘一幅光辉的蓝图,以创新的名义,包装推介自己,营造出国家支持的假象,把参与者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的错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其宣称“云联盟华云数字”是共享经济的新模式,重新建立分配体制,经济良性循环,拉动内需,响应国家号召,走出一条适合我们中国自己的路。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消费创富、消费创业、消费成商的分享经济与共享经济平台,不仅要帮到老百姓,还要帮助所有企业家,还编造所谓的中国第三次商业改革。
“云联盟华云数字”这些似是而非的虚假宣传让不少参与者始终认为自己是支持国家重点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鼓励政策。
第二、鼓吹“消费创富”经济邪说,混淆投资概念,让常人难辨真伪
其宣传:华云的商业模式简称"云模式",对传统商业模式具有颠覆性,是发自民间的用目前最先进的数字技术借助互联网、物联网载体对社会分配进行的人类有史以来的一次重大变革。因为,云模式可以让所有人白手起家、零风险创业,参与就能够得到奖励。越消费越赚钱,让消费者实现消费增值、消费创富、消费成商、消费扶贫。
该平台组织以购物消费购买“云元”赚取财富收益,在网上拉人投资、推广会员,通过消费、推广、服务、推荐四种方式赚取财富,实则是拉人头传销新变种。
第三、此类网络传销善于抓住爱国情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传销人员抓住中老年的爱国情怀,谎称“抵制资金外流,打击假货泛滥,保护民族企业,帮助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打造品牌,实现国家2025制造业强国”。重构市场经济秩序,改变以前的买卖方式。
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云联盟华云数字”把自己包装成救世主,鼓吹零投资零风险,拯救五大难民。
第四、疯狂造势、给自己披上诱人光环
丁秀忠和被抓的“云数贸”传销头目宋密秋(也是他的前老板)一样,特别善于包装自己,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惜一掷千金,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
并积极参与各种大大小小的会议;获得各种光鲜亮丽的头衔或证书;发布众多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名人合影;在央视等各大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包装宣传、刊登专访文章;甚至成立影视公司制作专题节目、投资以自己为原型的电视剧等制造虚假声势;故意把年会等活动选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这些社会团体、研究机构、政府官员、明星名人包括各大媒体无形中为传销“站台”、“背书”,对参与者造成很强的误导作用。
一个“云数贸”倒下,又起来一个“云联盟华云数字”,如今“云联盟华云数字”也被定性传销,下一个网络传销平台可能就在骗你的路上。李旭反传销团队在此提醒各位网友,参与传销活动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切勿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投资”陷阱。
本文系李旭反传销团队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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