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限制其人身自由……法院判了!

2021年10月10日 评论 0

李旭反传防骗团队,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
限制两名女孩的自由

并让她们加入传销组织

日前,樊城法院以非法拘禁罪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今年3月29日,某传销组织成员王某(另案处理)邀请曾经的女同学李某、胡某来襄阳旅游,谎称会带她们去知名景点玩。二人欣然应允。随后,王某向其“领导”陈某进行了汇报。

3月30日,陈某与王某在车站接到李某、胡某后,将二人骗至樊城区松鹤路某小区的传销窝点。到达目的地后,陈某和王某露出了他们的真面目。他们拿出了传销资料,极力向两个女孩游说,让二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李某、胡某得知情况后要求离开,被陈某等人拦下。随后,陈某等人以听课学习为由,轮流看管二人,限制她们的人身自由。

4月6日21时许,陈某带李某外出时,李某趁其不备偷偷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将陈某抓获,并解救了被限制自由的李某。当天22时许,胡某也找到机会逃离传销窝点并获救。7月19日,检察院向樊城法院提起公诉。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伙同王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陈某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可从宽处理

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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