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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非法利益,王某、冯某租赁场地开办工作室,通过讲课发展会员,并逐步让会员相信在二人所在公司投资可获取回报。经工商部门认定,王某、冯某所在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传销。近日,阳泉市城区法院判决王某、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魏某栓(已判刑)于2016年12月1日在晋中市榆次区成立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后,伙同魏某(在逃)等人以销售汽车及超市产品为饵,自行设计传销模式:投资合同分4种,分别为1.5万元、1.1万元、7000元的购车合同和4500元的商品购销协议。投资者投资并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按先后顺序排队,排队人数达8人,便可将第一名投资者顶出局,出局者根据签订合同的金额领取汽车、物品或兑换现金,同时团队可获收益。每名投资者须发展至少两人方可正常参加排队,否则领取的奖励就会减少。
被告人王某、冯某为该公司阳泉A团队负责人,2017年4月左右,二人先后在阳泉市城区一居民楼内和某酒店开设工作室,通过宣传、讲课方式发展会员,传销层级达三级以上,每出局一单该团队得到公司相应奖励。王某、冯某负责宣传授课,收取客户钱款、转递合同等工作。经审计,王某、冯某负责的阳泉A团队参与人员44名,涉及资金149.1万元,已返还本金及红利11.1万元,造成损失13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冯某在他人设计的传销活动中,以推销汽车及超市产品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购车款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王某、冯某作为团队负责人,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发展人员44名,收取传销资金数额149.1万元,对传销组织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追缴退还投资人。
法官说法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本案中,王某、冯某租赁场地开办工作室,并对招收的会员进行讲课收取费用等行为均可被视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要素。
记者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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