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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朋高科”又称“尚鹏高科”, 是传销组织。 该团队主要组织者通过不定期组织人员聚会、讲课等方式,以招收10万合伙人、缴纳会员费成为合伙人、上市后分红、发展团队领取动态奖金等为由,不断吸引他人加入该项目,进而享受高额的返利。利用已入会会员发展新会员,购买一定数量产品的会员可以成为活跃用户。
据了解,参与该传销组织的人员以中老年人为主。
反传防骗快讯7月8日获悉,家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的李某某、田某某就因为组织、领导“尚朋高科”传销活动,在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近日, 鹤壁市淇县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李某某、田某某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明知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依据,具有传销性质,仍以“尚朋高科”系由国家支持,成为会员并连续缴纳24个月会费可以参与分红并获取高额回报为幌子,层层发展会员加入“尚朋高科”,并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获取报酬。
已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发展的会员中王某某缴纳会费23164元、李某某缴纳会费9561元、许某某缴纳会费23520元、刘某某缴纳会费2430元、韩某某缴纳会费8475元。
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在“尚朋高科”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通过发展会员被告人李某某获利5万余元、田某某获利8000余元。
淇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明知“尚朋高科”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依据,具有传销性质,为获取非法利益,引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独有偶,7月6日,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尚朋高科”传销团伙骨干张某、袁某某、侯某某、阳某某、郑某某提起公诉。
2018年4月,张某经李某某推荐注册“尚朋高科”网站会员并组建“尚朋高科”会员群和招商群,加入“尚朋高科股东群”、“尚朋高科主管以上资格群”等微信群,积极宣传“尚朋高科”项目,为群内人员答疑。
至2020年9月,张某在“尚朋高科”项目的最高职务等级为总监1,发展300余名下线,共计领取动态奖金23.96万余元,分红抵用券11640元。
2018年9月,袁某某经王某某推荐注册“尚朋高科”网站会员,组建“尚朋高科股东群”、“尚朋高科科技群”等微信群并成为群主,积极宣传“尚朋高科”项目,并为群内人员答疑。
至2020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在“尚朋高科”项目的最高职务等级为主管1,发展100余名下线,领取动态奖金4万余元。
2019年4月,郑某某经袁某某推荐注册“尚朋高科”网站会员并加入“尚朋高科”相关微信群,积极参与并宣传“尚朋高科”项目。至2020年9月,郑某某在“尚朋高科”项目的最高职务等级为专员4,发展了32名下线,共计领取动态奖金约11000元。
2019年7月,侯某某经刘某某推荐注册“尚朋高科”网站会员,加入“尚朋高科学习群”等相关微信群,在群内积极宣传“尚朋高科”项目。至2020年9月,侯某某在“尚朋高科”项目的最高职务等级为专员4,发展了58名下线,共计领取动态奖金5000余元。
2019年9月,阳某某经袁某某推荐注册“尚朋高科”网站会员,加入 “尚朋高科”相关微信群并组建了“国际跨界电商考察群8”,积极宣传“尚朋高科”项目,为群内人员答疑。
至2020年9月,阳某某在“尚朋高科”项目的最高职务等级为主管1,发展了48名下线,共计领取动态奖金约7000元。
该院认为,上述五名被告人违返国家规定,共同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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