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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许某甲、余某甲、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许某甲、余某甲、周某某经他人介绍在宁夏灵武市加入以“西部大开发”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33500元入门费获得加入资格,且每人只能发展两名下线。
被告人许某甲在加入传销组织以来,通过带新人转老乡、转灵武城,鼓励新人加入传销组织,为预备加入传销组织的新人联系申购,并负责给下线传达开会、学习事宜。期间,积极发展下线余某甲,其所发展的直接或者间接下线达到59人(包括其本人)。
被告人余某甲自加入传销组织以来,通过带新人转老乡、转灵武城,鼓励新人加入传销组织,为预备加入传销组织的新人联系申购,并负责给下线传达开会、学习事宜,发放返利、鸡鱼等福利。期间,余某甲积极发展下线王某某、余某乙等人,其所发展的直接或者间接下线达到58人(包括其本人)。
被告人周某某经余某乙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以来,通过带新人转老乡、转灵武城,鼓励新人加入传销组织,为预备加入传销组织的新人联系申购,并负责给下线传达开会、学习事宜。期间,周某某积极发展下线胡某甲、胡某乙等人,其所发展的直接或者间接下线达到54人(包括其本人)。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余某甲、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许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余某甲、周某某以西部大开发,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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