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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印江自治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涉嫌传销的艾某某抓获归案。经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对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9余万元,依法销毁其用于传销的化妆品。
印江警方调查发现,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艾某某在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世家”平台上运作,以39元一套的价格售卖的化妆品富勒烯原液精品体验装为由头,通过网络平台、微信群、朋友圈等渠道发展销售下线,逐步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式传销链条。在此链条中,艾某某直接发展下线会员数50余人,下线会员又发展下线会员,会员累计达到3万余人。艾某某在该平台处在第10层级,位于“金字塔顶端”,为最高级别的董事级别。据艾某某交代,以不断拉人头的方式获利,已非法获取19余万元人民币。
在调查过程,印江警方依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艾某某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化妆品富勒烯原液精品体验装41盒。印江警方通过1个月侦查工作,最终锁定了艾某某犯罪证据,今年6月,印江自治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作出前述判决。
为确保销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印江分局等多部联合,依法依规按照无害化处理、杜绝再流通原则对扣押的化妆品进行集中销毁。(张影)
法律链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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