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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外宣称在柬埔寨王国投资酒店、赌场,以投资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参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冯某、周某、陈某春、朱某贤与夏某某、程某某、苏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9人,在被告人陈某春位于盐城市区恒荣世家的家中,共同商议设立“双创家族”传销组织,约定每人出资5000元作为启动资金。
该组织以被告人陈某为负责人,被告人冯某主要负责管理账目等,被告人周某主要负责联络和后勤等,被告人陈某春、朱某贤与夏某某、程某某、苏某某、唐某某主要负责发展市场,吸收会员。
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11月左右经被告人陈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主要从事转账给下级会员、制作传销活动的网站、“百姓商城”APP系统、统计返利等。
该传销组织对外宣称在柬埔寨王国投资酒店、赌场,通过召开宣传会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级会员,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加入顺序形成上下五个层级,会员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其中动态收益直接以发展人员缴费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经检验,截至2020年8月4日,“双创家族”传销组织共有会员账号992个,层级关系15层,收取资金累计人民币53729000元。被告人刘某国在传销组织中所属层级为7,下级层数4层,下级会员账号44个,收取的资金合计人民币11721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冯某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9128308.51元。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陈某、冯某、周某等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刑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恰当,但对本案中尚未追回的非法所得未判决予以追缴不当,中院予以纠正。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维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刑初674号刑事判决第一至八项,未退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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