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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虚构“中国梦商务商会”、“中国梦分享经济”等项目,在绥中县东戴河开发区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周某金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忠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金等人在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开发区,虚构“中国梦商务商会”、“中国梦分享经济”等项目,以国家支持、法律允许等虚假借口,对他人进行“洗脑”授课。要求下线每人最少缴纳人民币2900元至43500元不等购买1至15单不等的“产品”,获得加入资格,但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
搭架由经理、科长、主任、组长、业务员组成的五层组织架构,并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人员,按照发展人数及晋升的层级作为返利依据,诱骗加入该组织,骗取财物,金额巨大,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经查证,被告人周某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120人以上,组织内层级超过三级,现已晋升到经理领导层级别,在该组织中获利人民币70万元。周某金在该组织负责管理、培训、发放工资等工作,对组织起到组织、领导、协调等作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钱财,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周某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金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周某金的上诉理由是,其只发展了2人,也没有诱骗他人,收缴的170万现金,个人所得70万,其余的是团队的工资,不应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查,根据证人的证言及业绩单、组织架构图等书证,结合周某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周某金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120人以上,在该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协调的作用,属于情节严重,原判决已考虑本案的事实、证据、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进行量性,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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