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山东一对夫妻加入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月24日,港口区打传队开展“清风六十六号”行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学、谭某玲系“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成员,二人于2015年7月来防城港市经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向新加入组织的成员收取申购款,组织传销的上课和培训,属于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
姜某学、谭某玲所参与组织、领导的“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体系至少有40人以上,层级在3级以上,姜某学负责组织传销的具体管理工作,谭某玲在传销组织中达到A4老总级别。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学、谭某玲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谭某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姜某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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