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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移民经济、西部大开发”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120多人,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自2015年起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以“移民经济”(或称“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交纳38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申购1份份额方能加入,交纳33500元购买10份份额(第1份3800元,第2份起每份3300元,以此类推,10份即3800+3300×9=33500元)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购买10份份额且最多发展三名直接下线。
该传销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对团队进行管理,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参加者分为业务员(E级,1-2份)、业务组长(D级,3-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经理(B级,65-599份)、高级业务员(A级老总,600份以上)五个级别,并规定相应晋升条件。高级业务员负责管理下线、上传下达、发放提成款或者收取申购款等。
被告人龚某某明知发展下线、拉人头获利,积极发展下线,加入“移民经济”,被告人龚某某为明某某(已起诉)下线,其发展下线邓某某(已起诉,为该传销组织高级业务员),其为高级业务员,合计发展下线120人以上,三层以上,共计收取申购款人民币3050440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组织、领导了以“移民经济”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下线层级达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至少120人以上,共计收取申购款人民币3050440元,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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