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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被告人金某霞加入“就这美”网络传销平台,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246个,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金某霞通过吴某珍(已判决)了解到福建省“就这美”网络平台的经营模式,并被发展注册为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赚取积分,积分可以兑换现金。为了赚取更多积分,金某霞使用自己和家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会员,并在银川、吴忠、石嘴山等地不断发展下线会员赚取积分,陆续直接发展了袁某某、马某某、杨某等7人加入“就这美”平台。
截止2017年9月,“就这美”网络平台已不能正常运营,造成被告人金某霞及其下线所有人不同程度的损失。经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霞在“就这美”网络平台共注册7个账号,推荐下线共7层,下线账号数246个,“注册金额”为20000,“历史充值”总数156500,“累计提成”总数87380元。金某霞对于“就这美”平台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一定的关键作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霞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金某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金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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