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传销“保护伞” 天津这个派出所有三人获刑

2021年2月9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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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对滕某江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诈骗一案进行了宣判。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滕某江在担任辅警期间与两名在职民警相通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充当传销犯罪分子“保护伞”,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诈骗传销组织钱款。目前,滕某江以及两名民警均已获刑。

受贿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滕某江利用担职务上的便利,勾结其他在职民警或者单独收受、索要非法传销组织成员钱款,为其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

2016年8月份,滕某江接受传销人员贾某(另案处理)请托帮忙释放其传销组织成员李某,滕某江利用职务便利帮忙打听案情并收受贾某给予的钱款2500元。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滕某江以其职务便利了解到李某某、佘某、陈某所在传销组织新会员陈某某报案被非法拘禁,通过他人向佘某等人索要10万元,承诺帮忙平息案件。

同月,滕某江利用职务便利,在郑某所在传销组织孟某辉等人非法拘禁案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因身体原因不宜羁押,接受郑某请托,承诺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收受钱款1万元。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滕某江伙同城关派出所民警杜某光(已判刑),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王某被非法拘禁案件过程中,接受传销人员李某的请托,消极侦办传销人员案件,滕某江分多次收受李某给予的钱款共计26万元,后与杜某光二人瓜分。

同月,滕某江伙同城关派出所民警杜某光、刘某泉(已判刑),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范某被非法拘禁案件过程中,接受传销人员赵某、张某的请托,消极侦办涉传销人员案件,滕某江通过张某收受赵某给予的钱款30万元,后与杜某光、刘某泉三人将收受钱款瓜分。

2017年3月份,滕某江以其职务便利了解到周某所在传销组织的成员涉嫌非法拘禁,通过李某向周某索要8000元,承诺帮忙平息案件。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2017年5月份,滕某江在协助民警查处李某被非法拘禁致死一案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泄露案情,帮助、示意李某隐匿、毁灭证据。

诈骗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间,滕某江虚构有传销组织成员被民警带走、会员报案要求退赔会费等事实,以帮助传销人员疏通关系,免于被处罚等为由,多次诈骗传销组织钱款。

2016年12月份,滕某江谎称李某某所在的传销组织有新会员到城关派出所报案并要求退赔会费为由,诈骗李某某49万元。滕某江将该款作为之前为李某某办理解冻银行卡的好处费的一部分与杜某光瓜分。

2017年2月份左右,滕某江谎称冀某、周某所在传销组织的一名成员家属报警并要求退会费,通过李某骗取冀某、周某2万元。

静海区人民法院认为,滕某江担任辅警期间与在职民警相通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在负有协助查禁犯罪活动职责期间,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行为构成诈骗罪。滕某江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1月26日,静海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滕某江犯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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