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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湖北武汉的一家P2P平台,四年内两次易主,三任实际控制人“前仆后继”地利用平台虚构项目、虚假发标,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21年1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一则判决书显示,P2P平台“金钱猫”的三任实控人均因集资诈骗获刑,其中,首任实控人更是被判了无期徒刑!
此次湖北武汉中院宣判的“金钱猫”非法集资案件共涉及6名被告人。
其中,被告人陈建桥,是“金钱猫”的创始人、首任实控人,是湖北方中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原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普惠公司”)实际控制人、原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简称“黄金喵”)股东。被告人吴红萍,原普慧公司主管会计。
这家普惠公司,就是P2P平台“金钱猫”的运营公司。
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是“金钱猫”的第二任实控人。叶碎川,原普慧公司实际控制人、原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喵科技”)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原黄金喵股东;张乐渝,原系普慧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喵科技股东、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兼股东、黄金喵法定代表人兼股东。
被告人方放,则是第三任实控人;佘俊初,是同期相关公司股东。方放,原系普慧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金喵科技股东;佘俊初,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金喵科技法定代表人兼股东。
首任虚构二级债权
被告人陈建桥为了利用互联网非法集资,于2015年4月17日在武汉市武昌区注册成立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普慧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陈建桥。
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陈建桥伙同雷某1(在逃)搭建“金钱猫”P2P线上投资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普慧公司的名义对外谎称从“拍拍贷”“网金社”“陆金所”“财富你好”“易投资”等多家平台购买了二级债权,包装成标的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采取在网络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10%-14%年化利率)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
非法募集的资金由被告人陈建桥和雷某1控制,除兑付到期本金和高额利息外,余款被挪作炒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及个人占有、使用。
被告人吴红萍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担任普慧公司主管会计,协助被告人陈建桥利用“金钱猫”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
经审计,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建桥和雷某1利用“金钱猫”平台共收到投资人充值1371181470.94元,投资人提现共计1280307670.28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90873800.66元。
第二任虚构车贷、企业贷
2018年7月,被告人陈建桥和雷某1将普慧公司转让给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
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在公司原有“金钱猫”平台基础上,虚构以被告人叶碎川为出借人的虚假车贷、企业贷借款合同,并将虚假的借款合同包装成标的后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
非法募集的资金由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控制,除兑付到期本金和高额利息外,余款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经审计,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利用“金钱猫”平台共收到投资人充值47691169.48元,投资人提现15612080.5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32079088.98元。
第三任虚构车贷、企业贷
2018年12月,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将普慧公司转让给被告人方放、佘俊初。
被告人方放、佘俊初在公司原有“金钱猫”平台基础上,虚构以被告人佘俊初为出借人的虚假车贷、企业贷借款合同,并将虚假的借款合同包装成标的后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
非法募集的资金由被告人方放、佘俊初控制,除兑付到期本金和高额利息外,余款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经审计,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方放、佘俊初利用“金钱猫”平台共收到投资人充值6632421.09元,投资人提现1121941.45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5510479.64元。
合计非法集资14.26亿
“金钱猫”P2P线上投资平台运营期间,以上被告人利用该平台共收到6139人投资充值1425505061.51元,投资人提现1297041692.24元,3229人未收回投资279027603.04元。现已报案479名投资人共计损失金额为60288496.83元。
判决首任实控人被判无期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桥、叶碎川、张乐渝、方放、佘俊初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红萍伙同他人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0年12月31日,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建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叶碎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张乐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方放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佘俊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吴红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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