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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连锁经营、1040、资本运作”等旗号从事传销活动,三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丽、商某朋、侯某陆续到合肥市、芜湖市弋江区参加“1040”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供参加人员购买,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及自己所处的级别按比例提成,牟取利益,按照下线人员购买的份数多少以五级三晋制的方式晋升等级,以此建立起上下级网络关系,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传销人员超过3个层级至少80人。
该传销组织由同案犯隆某、闰某潇、恒某青(均已判刑)等老总级别人员领导若干个经理室队,每个经理室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配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等管理人员对传销组织人员在纪律、生活、宣传培训、申购资金等方面进行管理。
被告人杜某丽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过能力总管,并在2017年6月底升为老总,被告人商某朋担任过大总管,被告人侯某担任过能力总管,三人在该传销组织中均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2017年9月,该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清查,被告人杜某丽、商某朋、侯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杜某丽于2018年8月6日至8月28日临时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商某朋于2018年8月11日至8月16日临时羁押于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候某于2018年9月27日至10月17日被临时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丽、商某朋、侯某等人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属共同犯罪。
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杜某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商某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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