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法院宣判一起14人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案 头目被判8年3个月

2021年1月1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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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罗法院对曹某颂等14名被告人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案进行宣判。

 一审查明 
2018年以来,以被告人曹某颂和熊某清(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湖、莫某凯、罗某克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潘某珍、邓某武、许某德、卢某立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以龙岩市新罗区多处出租房为据点,纠集被告人林某帖、陈某松、何某健、唐某华、张某帜、龙某杰及吴某俊、张某、李福平等传销人员,建立发展传销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组成架构清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和通讯工具,以找工作、谈恋爱、旅游、交友等名义,针对全国范围内不特定人员,不断将不特定对象从各地诱骗至龙岩市新罗区的传销窝点,为非作恶,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害人数较多,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所在地的社会治安和周边居民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一审认为 
以被告人曹某颂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湖、罗某克、莫某凯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潘某珍、邓某武、许某德、卢某立为一般成员的传销组织人数众多,层级分明,有明确的组织分工和规矩,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曹某颂、王某湖、罗某克、莫某凯伙同他人,以推销虚构的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为迫使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攫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00元,其行为均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
被告人潘某珍、邓某武、许某德、卢某立、林某帖、陈某松、何某健、唐某华、张某帜、龙某杰为迫使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犯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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