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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对林某、葛峰等1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3260’扶贫体系”为名的传销组织(以下简称‘3260’传销组织),在辽阳市开展传销活动。“3260”传销组织在无任何产品经营的情况下,以发展成员多少作为晋升级别以及获取奖金的依据,并以晋升级别并最终“出局”后获得巨额利润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从中牟取暴利。
“3260”传销组织分为五个等级,即缴纳人民币3360元或3361元(其中100元管理费、1元复印费)成为会员,会员发展2人以上成为推广员,发展13人以上成为培训员,发展81人以上成为代理员,发展491人以上成为代理商,发展到18个代理商,则可以“出局”并获得巨额利润。代理商下设大组长、中组长、小组长协助代理商实施传销、管理等行为,并以寝室为单位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寝室由寝室长管理。
被告人林某发展下线2813人,非法吸收资金达1998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0.6万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林某在该传销组织中为代理商级别。
2019年4月,被告人葛某经其岳母林某介绍,来到辽阳市帮助被告人林某从事“3260”传销,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同时担任组长,负责接收下线入会费、发放业绩返利。截至案发前,被告人葛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商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锋经被告人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担任大组长,帮助被告人林某管理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102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陈某锋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春经被告人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帮助被告人林某利用银行卡提取下线入会费并上交给林某,并通过发展下线非法获利人民币0.5万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春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冯某香经被告人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讲师,负责给传销组织人员讲课,并通过发展下线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冯某香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经被告人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讲师,负责给传销组织人员讲课,并通过发展下线非法获利人民币0.3万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秀经被告人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117人,非法获利人民币0.2万元,并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截至案发前,被告人袁某秀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叶某夫经被告人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了包括其妻子徐某娟在内的众多下线,并协助被告人林某接收其他入会传销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上交至被告人林某或葛某处,同时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叶某夫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滨经被告人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了包括其妻子杜某、其儿子王某3在内的众多下线,并协助林某接收其他入会传销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上交至被告人林某或葛某处,同时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被告人王某滨通过发展下线非法获利人民币0.4万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滨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孙某菊经李某芹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90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0.3万元,同时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给学员讲课。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某菊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叶某珍与其弟弟叶某夫一同经被告人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了包括其丈夫肖某在内的众多下线,并协助被告人林某接收其他入会传销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上交至被告人林某或葛某处。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叶某珍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娟经其丈夫叶某夫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的同时,负责协助被告人林某、叶某夫接收其他入会传销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提现后交给被告人叶某夫,由被告人叶政夫上交至被告人林某或葛某处。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徐某娟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培训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程某华经被告人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的同时,负责协助被告人林某接收下线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交给被告人林某或者葛某。截至案发前,被告人程某华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培训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贞经被告人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的同时,负责协助被告人林某接收下线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交给被告人林某或者葛某。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张某贞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培训员级别。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林某、葛某、陈某锋、王某春、冯某香、李某、袁某秀、叶某夫、王某滨、孙某菊、叶某珍、徐某娟、程某华、张某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葛某等14人组织、领导以参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3260’扶贫体系”为名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林某、葛某等14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林某、葛某等1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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