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西部大开发”的旗号在贺兰从事传销活动 三名头目被公诉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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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石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被柳某某叫到贺兰县参加甘肃籍传销组织。后被告人石某某发展了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作为其下线,三被告人加入传销组织后以国家在西部地区搞阳光扶贫工程和在贺兰县进行承包建筑工程投资为诱饵,采用拉拢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通过所谓“五级三晋制”、“资金流向分配”讲解图的方式作为直接、间接奖励提成的手段,诱骗下线人员加入传销组织,骗取传销申购资金获利。
后被告人石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先后达到高级经理级别,并佩戴黄金标志,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到40人以上,在传销活动中,三被告人积极发展下线,向传销活动人员讲传销政策,展示黄金标志,办理申购,发放返利推动传销组织继续发展。
2020年5月,公安机关在贺兰县将被告人石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被下线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传唤到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徐某某、周某某以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已超过40人,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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