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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资本运作”、“连锁经营”、“1040工程”、“阳光希望工程”等旗号,在长沙市雨花区设立传销窝点,开展传销活动。
被告人李某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诱骗60多名亲友参与该传销组织,晋升为“老总”级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12年至2018年在长沙市加入1个名叫“阳光希望工程”的传销组织,期间将李某1、罗某1、李某2、陈某亮等多人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该传销组织实行“纯资本运作”,宣传“投资69800元可以赚取1040万元”的理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拉人头、人传人的方式不断吸收新人加入并发展壮大,在长沙市雨花区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内无任何实物产品,要求参加者以缴纳金钱投资申购份额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相应份额获取相应层级,即采取“五级三阶晋升制”这一典型的传销模式,“五级”分别是:申购1—2份为实习业务员;申购3—9份为组长;申购10—64份为主任;申购65—599份为经理;申购600份以上为高级经理,即“老总”。
被告人李某在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共计15层、60余人,在该传销组织内已晋升至“老总”级别。
2018年2月3日1时许,因不满汪某1将传销组织人员带离窝点,被告人李某纠集多人在长沙市雨花区某街道将汪某1等人打伤。经协商,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赔偿了汪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汪某1的谅解。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4300元。2020年11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已具函,同意对被告人李某实施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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