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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黑茶为名,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发展下线上万人,涉案资金高达上亿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同案人员黄某驰(已判决)成立了安化县汇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后因经营不善停业2014年7月,黄某驰与王某、黄某、黄某(均已判决)商量将公司重新办起来,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汇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8月18日起,汇爱公司通过服务平合利用微信群等互联网平台开展“快乐消费,互助共盈”宣传,以设置门槛、还本返利、发展会员、团队计酬等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具体运营模式为:投资人按业绩分为茶友,茶客,茶商,中、高级茶商,公司代理商,县、市、省级代理商,名誉董事,公司董事。名誉董事每周一可获得公司新增业绩2%分红。
被告人刘某敏于2015年经上线邵某革(已判决)推介购买了汇爱公司黑茶,成为汇爱公司会员,之后陆续推介其亲戚、朋友及同事购买汇爱公司黑茶,并将他们安置于自己会员名下,至2016年元旦,其已达到名誉董事级别,与徐某军(已判决)共同负责北方市场的开发,主要在山东市场负责拉人头做业绩。
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6年3月26日,先后在山东、天津、北京等地直接、间接发展会员上万人,涉案资金上亿元,获汇爱公司账上奖励二百余万元,其中部分用于重复投资,部分未能实现兑换,部分兑换用于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敏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刘某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敏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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