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商平台提供电商创业补助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临沂两名女子获刑

2020年11月22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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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两名女子参与“鲁易购”网络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电商平台提供电商创业补助为名,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1月2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传销案件审理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山东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鲁易购集团杭州鲁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旗下的“鲁易购”(“易米花”)项目向天津市、山东省、湖南省、浙江省、四川省等地多层级发展会员,形成了十余万会员参与的传销活动网络。
破案后,怀化市公安局报请公安部发起云端行动。2018年9月10日,经开区大队接公安部云端行动系统通知:发现其辖区李某芳、陈某秀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符合打击条件,经开区大队遂展开调查。

经查,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芳、陈某秀加入传销组织山东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积极发展会员加入该传销组织。“鲁易购”项目具体分为普通会员、易会员、易主管、易经理、易总监、理事、股东、董事八个级别,其中李某芳达到理事级别,陈某秀达到易总监级别。

被告人李某芳发展下线投资人数为7层1311人,其从会员系统中提现共计2052520元,参与公司众筹共计593000元,扣减众筹款后违法所得赃款1459520元。到案后,经开区公安局扣押了李某芳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陈某秀发展下线投资人数为6层346人,其从会员系统中提现共计770180元,参与公司众筹共计250000元,扣减众筹款后违法所得赃款5201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芳于2019年12月6日主动到经开区公安局投案;罗庄区分局于2018年11月7日将被告人陈某秀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芳、陈某秀以电商平台提供电商创业补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成为会员的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多层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以此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实施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李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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