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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是一种以及时,真实,有效,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大众传播消息的一种职业,担负着引导正确舆论导向的重任。但有的记者却为了获得非法利益,竟忘记了自己的职业操守,不仅利用其记者的身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还诈骗他人钱财。
11月19日,鹰鉴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王某诈骗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上看到,网络记者王某因为依托“马铃薯”项目诈骗他人钱财和组织、领导“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传销活动,在一审期间获刑13年,并处罚金9万元。
诈骗罪
原判认定,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作为传播媒介,对甘肃隆源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虚构的“马铃薯”项目进行宣传。该平台每单收取188元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新会员,根据发展人数不同,承诺58万元至98万元的奖励。
后该平台又虚构国务院的国家公文,以民政部、住建部、国家梅花协会等组织机构开展民族资产解冻、精准扶贫等二十余种项目等名义收取4元至188元不等的会员费和报单费,以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财物。
截止案发,王某发展会员4000余人,骗取财物共计70余万元,并将所骗财物转至甘肃隆源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7年至2018年间,王某通过建立微信群作为传播媒介,对中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进行宣传。
该平台每单投资680元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新会员。团队人数达到5人,收取返利225元;团队人数达到25人,收取返利1250元;团队人数达到125人,收取返利12500元;团队人数达到680人,收取返利62250元;团队人员达到3125人,收取返利312500元。
截止案发,王某通过微信群在该平台内发展下线达5层级以上,发展下线人员4000余人,收取参与该平台的会员缴纳的资金累计达160余万元。
原判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7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对物联网平台进行宣传,承诺高额回报,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应予惩处。王某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
7月28日,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9万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近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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