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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该传销案中,9名被告人中有8人来自同一个县,两名被告人系夫妻关系。
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阳光工程”等名义,在南京六合区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赵某超等9人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不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超、陈某林、张某、江某、李某2、邓某、李某1、覃某、陈某先后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并与沈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在六合区组织、领导该传销组织。
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按照累计份额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以及购买的份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通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到传销组织骗取财物。
该传销组织通过整合发展形成以1号至5号“家庭”为单元的五个团队,五个家庭有相同的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各家庭接受交叉的自律检查、统一的经晨学习和能力培训,组织结构紧密。
老总级别的人员通过线上“有关部门”微信群聊、线下老总会共同研究解决传销组织内出现的相关问题,并通过总管会、经理会、家会等方式对区域内共计五个以“家庭”为单位的传销组织履行管理职责,经查证该传销组织的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
被告人陈某林、赵某超分别担任4号、5号家庭直总职务,负责该家庭的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江某担任5号家庭大总管职务,负责上传下达、管理整个家庭,同时兼任4号、5号家庭申购总管,负责收取上述两个“家庭”成员上缴的申购费;被告人张某曾任4号家庭大总管职务,负责上传下达、管理整个家庭,曾任5号家庭自律总管职务,负责纪律管理工作;被告人李某2、邓某分别任4号、5号家庭自律总管。
负责纪律管理工作;被告人李某1、覃某、陈某分别任4号、5号家庭经晨窗口、能力窗口,负责能力、经晨课程的培训和召集工作。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赵某超、陈某林、张某、江某、李某2、邓某、李某1、覃某、陈某被抓获归案。各被告人归案后均作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超、陈某林、张某、江某、李某2、邓某、李某1、覃某、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赵某超、陈某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赵某超等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传销对社会诚信、家庭伦理道德也造成极大伤害。一旦陷入传销,要想“发财”或者“捞本”就得“杀熟”。参与传销的人往往通过欺骗身边亲戚、朋友交钱加入,让亲友也掉进传销陷阱,共同遭受财产损失,最终造成亲友反目,人财两空,甚至有家难回、有亲难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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