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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昌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江山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11月17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山凌、胡昌建等21人涉恶案公开宣判。法庭同时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对胡帅等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不等。
法庭公开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9月期间,出生于1992年10月的江西省上栗人江山凌、出生于1989年7月的四川省遂宁人胡昌建等以 “国际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在不具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先后在红河州开远市、曲靖市麒麟区等地从事传销活动,形成传销组织,该组织在传销活动中以介绍工作、谈男女朋友等借口,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窝点后,以开会交手机、充电等为由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对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实施威胁、压制等暴力手段以迫使被害人留在传销窝点,继而通过限制活动范围、安排人员陪同起居生活、监听通话、威胁、殴打等方式非法拘禁、看守被害人。
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同时,窝点内传销成员通过讲课鼓吹加入传销组织的好处,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逼迫、诱骗被害人上交“购买产品”的费用(人民币2800元为“一套产品”)以加入传销组织。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后为了能够获得更多提成或者晋升级别从而达到尽快获取更多回报,便会以同样的犯罪模式诱骗新的不特定年轻群众加入该组织或者积极参与对其他业务员骗来的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形成循环犯罪模式。
传销过程中,该组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江山凌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胡昌建等3人是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胡帅等17人为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
2020年10月9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认为,江山凌等21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江山凌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昌建等3人多次参与集团犯罪,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胡帅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传销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并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
江山凌等7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江山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江山凌、胡昌建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该案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江山凌系首要分子,应当对犯罪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胡昌建等3人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江山凌等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庭遂根据审理查明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犯罪情节等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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