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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假借直销公司之名,交纳2万元成为会员后可以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五年内获得全额返款,会员购买原始股权待公司上市后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诱饵,开展传销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曹某新和同案人何某3、陈某2英、冯某1容、刘某1、杨某2、罗某3宁、陈某3(均已判刑)、曹某2清(被告人之妹,另案处理中)等人,在同案人林某1、蔡某斌(均已判刑)等人的领导下。
先后假借具备直销经营资质的绿某某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卫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名,以广东佳仕美新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佳仕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宣传背景,对外宣称:新能源汽车有远大的市场前景,交纳2万元成为会员后可以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五年内获得全额返款,会员购买原始股权待公司上市后可以获得高额收益,拉拢他人入会可以获得回本奖、层碰奖、见点奖等高额收益,以此引诱他人入会并逐层发展会员。
同案人林某1是广东佳仕美新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佳仕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案人林某1、蔡某斌制定传销组织的获利规则,于2015年底在广东省东莞市组建了“星晨联盟”传销组织,并持续在全国发展会员达数万人。
被告人曹某新作为该传销组织从化支线的负责人,在从化通过曹某2清、何某3等人逐级发展会员,下属会员层级超过20层,会员人数超过120人。被告人同时协助同案人林某1在广东其他地区的会员发展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新无视国家法律,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确定宣告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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