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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通过微信平台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良香小鲍”投资返利项目,以经销蜂蜜及日化用品等产品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检察院指控鲍某于2016年3月注册成立江阴XX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良香小鲍”投资返利项目,以经销蜂蜜及日化用品等产品为名,通过设置投单返利与发展下线获取奖励相结合的收益规则,先后发展被告人鹿某雯及巩某、王某21、鹿某(均已判刑)等各级代理,通过有偿邀请CCTV网络节目“最有影响力人物”对自己进行个人专访、投资并参演电影、举办电影首映礼、筹办演唱会等方式,扩大个人及“良香小鲍”项目的影响力,诱骗参加者层层加入并不断发展下线。
“良香小鲍”项目的运营模式部分包括1.投资返利模式:投资人投单须经推荐人推荐,加入以地区代理或者分代理为群主的微信群,每单缴款人民币3200元至3800元不等,从投资次日起每天固定返利63元(周六周日不返利),周期四个月,同时要求每名投资人在微信朋友圈发“良香小鲍”系列产品的广告,否则做退单处理。
每人投单数量一般限3单以内,如参加“良香小鲍”总部或者地区代理组织的聚会、活动,可以投单5-10单;参加者在投单后的四个月周期内,必须发展新人加入,方可继续投单;发展下线团队人员达300人以上,可以通过向鲍某缴纳代理费晋升为地区代理或分代理,直接管理自己的下线团队并根据其团队的投单量提取收益,同时地区代理或者分代理本人的投单数量不再受限。
2.发展下线的奖励规则:全国总代理及地区总代获得下属团队的30元/单的奖励,其下级地区代理或者下属团队的10元/单奖励;直接推荐人获得新人首单的180元奖励,投资人获得第二单起的180元/单奖励,推荐人的上一级获得90元/单奖励(10单以内),若推荐人及其发展的下线投单满10单,该90元/单奖励由推荐人获得,以此鼓励推荐人发展下线获利,也刺激被推荐人多投、复投。
2016年至2017年期间,鲍某通过被告人鹿某雯及巩某、王某21三名总代理,在全国各地共发展各级代理45名,涉及江苏、上海、安徽、山西、甘肃、新疆、湖北、浙江、广东等多省市。鲍某利用鲍某聪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收取各地代理上交的客户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4亿余元。
被告人鹿某雯于2016年4、5月份起受鲍某的指引参加并成为其直接下线后,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推广“良香小鲍”项目、宣传该项目的投单返利及推荐奖励模式,在全国各地发展多名各级代理,涉及江苏、甘肃、新疆等多个地区,利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收取各地代理上交的客户投资款合计人民币8600万余元。
其中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鹿某雯团队的甘肃地区总代理鹿某(已判刑)在甘肃地区通过下级代理卢某、魏某霞(均已判刑),在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发展人员层级达到七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600人以上;鹿某共收取资金合计人民币21493484元,其中转给被告人鹿某雯投单资金人民币10080900元;卢某转给鹿某雯投单资金人民币200200元。
被告人鹿某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鹿某雯参与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单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投单数量按照一定比例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鹿某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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