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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1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盛某平、田某富等17人抢劫涉恶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盛某平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田某富、周某普等16名被告人,分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5千元至2千元不等,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盛某平、田某富等17人在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某居民房、东山街道宝福路某出租房以及赣州市南康区太窝乡某居民房分别成立“蓝田”窝点、“塔坳”窝点和“太窝”窝点。被告人盛某平领导、管理上述三个窝点,被告人周某普系“蓝田”窝点的主任,被告人田某富系“塔坳”窝点和“太窝”窝点的主任。
三个窝点形成了明确的层级关系、严格的管理模式,分工明确,通过窝点成员以虚假身份利用互联网平台以谈恋爱、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后,在窝点内采取拘禁、殴打、体罚、威胁等手段,逼问被害人手机解锁密码、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密码,强迫被害人购买子虚乌有的产品,以达到劫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上述三个窝点成员在被告人盛某平、田某富、周某普的统一管理下,共实施抢劫犯罪6起,犯罪数额达15万余元,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平、周某普等17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盛某平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周某普等6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滕某兵、万某双、周某军(批捕在逃)等11人为一般成员,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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