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云联惠”网络传销组织 积极发展下线 同村四人均获刑

2020年10月24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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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消费全返”为名,向社会宣传云联商城,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不断引诱人员加入。
被告人张某、张某峰、张某军、张某明系同一个村的村民,四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在组织、领导云联惠的发展、壮大活动中起辅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实际控制人为黄某。黄某等人设计开发了电商交易平台“云联商城”,“云联商城”配置了兼具积分记录、分配、返还等功能的后台系统。在会员通过缴费升级、消费或者销售、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积分收入时,云联商城的后台系统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相应的佣金。
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以“消费全返”的经营模式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创业共享金、代理费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通过推荐方式发展会员,会员采用实名制,会员在注册信息时需要填写推荐人姓名等资料,会员分为普通人员、金钻会员、铂钻会员三种,普通会员升级为金钻会员、铂钻会员需要分别缴纳99元、999元的会费,只有升级为金钻会员、铂钻会员才能享受下线会员费、消费额、销售额等积分返还,会员通过推荐关系确定为上下线关系,由此形成金字塔状的传销会员体系。

该公司没有任何资金投入实业产生利润,其利润及资金的真实来源系后加入人员缴纳的会费,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2017年3月11日案发时,形成118层会员网络、八级代理公司吸纳资金,牟取非法利益。在全国发展会员总数4376447名,其中普通会员3940490名,银钻会员4654名(银钻会员已于2016年初取消)、金钻会员43643名、铂钻会员384960名;累计登记积分4900812171337.2分(折合人民币约490亿),已经返还积分377911192222.89分(折合人民币约37.8亿),已经使用、转现积分254322849306.39分(折合人民币约25.4亿)。至2017年2月17日,发展了32860个联盟商家和143个代理公司,其中联盟商家的分布覆盖了大陆31个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地区(主要是东南亚),代理公司则分布在大陆26个省市。

宿州市云国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2日,系被告人张某、张某峰、张某明等人向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代理费后成立的八级代理商,被告人张某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张某峰任总经理;被告人张某明任市场部经理;被告人张某军是宿州市云国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促成人,是被告人张某上线,和被告人张某一起到广州考察,并任宿州市云国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讲师。
宿州市云国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峰、张某明、张某军等人,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宣传云联商城,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缴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不断引诱人员加入,获取经济利益。

截至案发,宿州市云国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累计提现人民币155542元,到账金额为153212.740元;被告人张某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43层,下线层级16层,直接下线人数61个,所有下线总人数2497个,累计提现金额为人民币88426元,到账金额为87205.12元;被告人张某峰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45层,下线层级5层,直接下线人数49个,所有下线总人数167个,累计提现金额为人民币30401.61元,到账金额为29701.1元;被告人张某明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44层,下线层级8层,直接下线人数有17个,所有下线总人数有536个,2016年8月15日在宿州市云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花费239900元购买别克牌汽车一辆,在云联惠商城购买8000万积分,累计提现金额为人民币211222.50元,到账金额为206919.83元;被告人张某军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42层,下线层级17层,直接下线人数82个,所有下线总人数3487个,累计提现金额为人民币89568.20元,到账金额为88008.85元。
宿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5月30日扣押被告人张某军人民币3万元;于2018年6月8日扣押被告人张某明人民币6万元;于2018年6月22日扣押被告人张某人民币5.750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峰、张某明、张某军通过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联商城”交易平台,以“消费全返”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张某明、张某军认罪、悔罪,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三被告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张某、张某峰、张某明、张某军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人六万元至五万元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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