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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为名先后在广西南宁、安徽合肥、江苏南京等地开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发展下线600多人,其行为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邹某在广西南宁通过肖丽君(未到案)的介绍,在没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花费69800元购买21份连锁经营销售的份额,成为肖某君、陈某思、张某蕾(均未到案)的下线,加入以肖某君、陈某思、张某蕾等人为主的“连锁经营销售”模式的传销活动。
该组织的具体运作模式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规定加入者须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产品”,之后购买的份额每份3300元,每人最多可以用69800元购买21份“产品”,申购21份“产品”的成员可发展下线,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该组织将人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采取“五级三晋制”的等级晋升制度,累计购买“产品”达600份以上可获得老总级别。
被告人邹某加入“连锁经营销售”后,先后在广西南宁、安徽合肥、江苏南京等地,发展廖某1、方某、廖某2(均已判决)等三条直接下线,并通过下线陆续发展邹某、张某、任某、汪某(均已判决)等间接下线人员,被告人邹某于2009年7月份因其下线人员购份额达到600份上升为高级经理(俗称上总)。在其所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下线人员中,方某、廖某1、邹某、张某、任某、廖某2等人陆续上升为高级经理。
2012年被告人邹某下线上总人数20人以上,被告人邹某上升为体总级别。至2013年9月2日,被告人邹慧共计发展15个以上层级从事连锁经营销售,发展下线人员600人以上,非法获利125万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9月5日安化县公安局依法追缴被告人邹某违法所得3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以实施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共计发展下线2000人以上,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15个以上传销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邹某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骗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所处层级15级以上,发展下线人员60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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