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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纯资本运作”、“自愿经营连锁业”,又名“1040阳光工程”为幌子,在合肥、石家庄、徐州等地开展传销活动。
三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广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蔡元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纪敏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陈广斌经王安(另案处理)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参与“自愿经营连锁业”,又名“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先后在合肥市、石家庄市、徐州市开展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以国家发展重点项目为名,以“纯资本运作”为幌子,用欺骗手段骗来大量人员,通过上课、“洗脑”、“看现象”等方式发展传销人员,大肆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交纳1-21份不等的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其中第一份为3800元(含500元“服装费”),之后20份每份均为3300元,最低额1份3800元,最高额21份计69800元,在获得21份资格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至多发展3人,层层往下发展,并按照“五级三晋制”晋升级别,即设置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晋升主任、经理、高级经理,以积累的份额和各层级的要求作为晋升到上一个层级的条件。
该传销组织每周发放返利,返利的数额根据传销人员发展下线情况和层级确定,将新进人员购买份额的钱,按比例返利给上线,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传销。
2012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陈广斌陆续发展李某3、陈某2、李某1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李某3等人层层发展下线人员李某4、纪某2、蔡元旺、蔡某、孔某1等人,李某4、孔某1、蔡某、纪某2等人又层层发展下线人员张某5、李占粤、孔某2、虢德纲、孔某3、虢德军、虢德强、李某5、朱某、纪某1等人。被告人陈广斌晋升至高级经理,层级达到28级,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其中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陈广斌带领李某3、蔡元旺、孔某1等人及相应团队,从合肥迁至石家庄继续开展传销活动,2014年1月份,该传销组织在石家庄片区实行分组管理,被告人陈广斌任片区总监,李某3任一组组长,被告人蔡元旺系二组组长。
2012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蔡元旺发展孔某1、蔡某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孔某1、蔡某层层发展下线人员于某、王某2、张某5、李占粤等人,李占粤、张某5、王某2等人又层层发展下线人员。孔某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共计387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19201700元;李占粤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共计185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9172300元。被告人蔡元旺晋升至高级经理,层级达23级,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
2014年初,被告人纪敏溪经其父亲纪某1发展,在合肥加入传销组织,后层层发展下线人员刘某1、丰某等人,刘某1、丰某等人又层层发展下线人员。被告人纪敏溪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共计71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3478900元。被告人纪敏溪晋升至高级经理,层级达12级,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
另查明,被告人陈广斌于2018年1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蔡元旺于2018年8月2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纪敏溪于2016年8月24日主动到莒县公安局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广斌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其具体上诉理由为:“1、认定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有误;2、任命书是每月更新的,本案搜查到的任命书只能代表本月;3、涉案金额认定有误,尾号9457的银行卡内资金非传销资金;4、上诉人于2014年2月份离开传销组织,其后与传销组织没有账务往来,是犯罪中止;5、其借用他人名义实际投入50万元,应予以扣除;6、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蔡元旺以一审量刑过重、其系犯罪中止且积极主动赔偿为由提起上诉。其辩护人持有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广斌、蔡元旺、原审被告人纪敏溪伙同他人以发展“自愿经营连锁业”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定性准确。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未对各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处理,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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