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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连锁经营业”的旗号,被告人祝某甲、欧某某伙同他人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开展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祝某甲、欧某某等人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善保障房片区,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业”等方式,无实际商品,通过发展下线方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根据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不同层次按照不同比例从下线投资的份额中分别获得提成。
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将所属的传销人员划分为AB两组,各组内分别设立若干经理室,由直总管理,并在经理室设置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和经晨总管等职位,负责本经理室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并在其他互动经理室传销人员相互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同时设置申购总管收取传销人员缴纳的申购费用。每组设立经晨总监、能力总监、自律总监管理该组传销人员的经晨、能力、自律等方面的事务,并与其他组队传销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截至案发时,已查证A组传销组织中有刘某甲经理室、吴某某经理室、刘某乙经理室、刘某丙经理室等四个平行互动经理室,互动经理室中老总、大总管、窗口之间均进行互动交流,A组传销人员累计不少于3层90人。
被告人祝某甲担任该传销组织A组刘某丙经理室老总,参加A组老总交流会,同时参加A组自律总监安排的自律检查。
被告人欧某某担任该传销组织A组刘某丙经理室老总,参加A组老总交流会,同时参加A组自律总监安排的自律检查。
被告人祝某甲、欧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祝某甲、欧某某组织、领导以没有实际商品的经营活动,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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