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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义在长沙天心区多个小区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其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老总级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与贾某、刘某、汪某、王某1、王某2(均己判刑)等人先后在本市天心区鑫远杰座小区、长城雅苑西苑等多个小区,加入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收取人民币3.68万元至12.92万元不等的投资款(按份额投资,每份人民币3800元),人员主要分布在本市天心区绿地公园、幸福庄园、富景园、欧洲城、湘府东苑、湘府九号、湘府华城、泰祥苑、生活艺术城等小区。
该传销组织设2个总监区,每个总监区有六名老总(人事总监、教育总监、申购总监、自律总监、能力总监、经晨总监),并对其区下若干经理室进行分工管理,经理室又有严格的管理组织,设有一名大总管,配有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等经理级别的传销人员,通过经理室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
该传销组织并没有实际的产品,对外以纯资本连锁经营——投入69800元回报1040万元为吸引,并积极发展下线(每人最多直接发展3人)进行非法提成获利,且该组织内部具有严格的五级三晋制返利模式(五级:实习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600份以上。三晋制:份额到达10份以上由业务员晋升主任;份额达到65份以上由主任晋升经理;份额达到600份以上由经理晋升老总)。
被告人李某从2012年3月起经刘某介绍到长沙从事名为“连锁业”(也叫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活动,2013年9月份达到老总级别,在经理室先后担任经晨总管、自律总管,上总后先后担任自律总监、人事总监等职务,先后发展下线汪某、王某1、王某2等人。至2015年11月,发展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共计60余人,累计份额800余份,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李伟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院认为以上下线关系图、证人证言、被告人李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以“连锁业经营”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的八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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