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社区”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 一群主站上了被告席

2020年10月8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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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看到,“九九社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判决书上显示,“九九社区联盟”为进行“炒币”活动的组织,该组织有社员、群主、理事、常务理事等不同的等级,并通过“ARW”、“COTC”、苏格聊天平台等软件来完成一系列操作。其中,“ARW”是买入和卖出的操作交易平台,“COTC”是承兑提现平台,苏格聊天软件用于发指令与截图。

该组织宣称只要在“COTC”平台充值2万元至3万元,即可成为该组织的社员,社员为“社区”拉进一定群成员后即可建群任群主,群主可抽取群员工资的20%作为管理费。

群员继续发展下线建新群,又会产生新群主,M个群构成一个群团,原群主可晋级为理事,理事可以从群主业绩中提成。理事培育出N个群团,可晋级为常务理事,从下级理事业绩中获取提成。

社员所发展的还没成为社员的普通群成员在“COTC”平台兑换虚拟货币没有最低门槛费的限制,只需要下载相应的APP后,用手机号码注册登记后即可操作。

普通成员先在“COTC”选择承兑商,把人民币换成虚拟币,然后用所兑现的虚拟币在“ARW”平台上买卖各种数字币。买卖什么币,价格多少,何时买进卖出,可进群后根据群主发布的指令来操作。

一般操作流程为当日上午卖出后下午又会买进,3到5天左右再卖出,如此循环,所得利润“炒币”者会提现到与平台所绑定的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账户中。

2019年9月,刘某军经朋友胡某介绍在该虚拟货币平台注册后成社员并进行虚拟货币的买卖操作。尹某丽以群主的身份建立了“弘程190群”,通过该群分享货币的买入、卖出等信息,尹某丽将刘某军拉入该群后,刘某军随之将胡某等人拉入该群进行“炒币”。

2019年10月8日,刘某军向尹某丽微信中转账1万元,委托尹某丽代为充值虚拟货币。尹某丽收到刘某军的转账后,于当日上午10时47分连同案胡某所转账的2万元,通过“COTC”平台兑换了3万元的虚拟货币至胡某的账号中。

2020年1月15日,刘某军通过微信和银行账户向尹某丽转账5万元委托尹某丽充值虚拟货币。尹某丽收到该转账后,于当日13时38分通过“COTC”平台兑换了5万元的虚拟货币,并分别转入了刘某军、胡某和易某辰的账号中。

上述三人收到上述虚拟货币后,均在当日下午在"AZURE"平台上买入了一定金额的数字货币,并于1月19日上午卖出。另查明,“九九社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平台对流通货币的限制,人民币不能直接在平台上买卖数字货币,必须先将人民币在“COTC”平台上兑换成可流通的虚拟货币后,才能用虚拟货币在“ARW”平台上进行数字币的买卖,刘某军转账给尹某丽的6万元正是为在“COTC”平台上兑现虚拟货币。刘某军主张的尹某丽未将该6万元相应的虚拟货币交付给刘某军的事实缺乏依据。

此外,刘某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加之网络不乏对“九九社区”炒币风险的报道,其对“九九社区”炒币的风险应当预判。“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系投资领域的基本规律,刘某军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自负相应的风险。现“九九社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的处理不排除刘某军向公安机关主张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刘某军不服,提出上述。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刘某军负担。[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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