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女子在武汉从事“连锁经营”传销 发展30余人获刑

2020年10月6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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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等名义,在武汉汉阳区多个小区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罗某锋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其在该组织中以是老总级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罗某锋受同案犯唐某雯(已判决)邀约,加入传销组织,并伙同司某明、潘某华、唐某雯、唐某凤(均已判决)等人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武汉市汉阳区江城明珠小区等地,以“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等名义,以投资理财、资金运作为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并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和升职依据,形成“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的传销组织体系。

截至2016年4月,被告人罗某锋及司某明、潘某华、唐某雯、唐某凤均为“老总”级别,共发展下线60余人,共收取传销资金70余万元。

另查明,2016年3月4日,被告人罗某锋在武汉市汉阳区被传销参与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次日因怀孕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日因其在取保期间多次传唤不到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7年7月7日,被告人罗某锋到公安机关投案,因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再次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锋伙同他人,以“资本运作”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缴纳费用作为获得返利和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共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60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自首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罗某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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