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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老太,什么事这么开心啊?”
“小区附近新开了一家店,里面的农产品都是产地直销优惠得很,还可以免费旅游呢!”
“我还在店里投资了一笔钱,年利率有12%,以后也算半个股东了,还有内部折扣,简直不要太合算!”
“那我这就去瞧瞧!”……
2015年5月份开始,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浦沿街道等地开出了一家家名为“智慧谷”的店,门店内贩卖各类农特产品以及提供旅游、健康理疗服务等养生服务,凭借优惠的价格、优质的服务迅速吸引了大量的客户。
此外,在销售员天花乱坠的讲说下,一位位顾客心甘情愿的把钱投入其中,享受高额回报和优惠的产品价格折扣,殊不知陷入了商家设计好的投资圈套。
9月24日下午,杭州市滨江法院对王某某、黄某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成立浙江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投资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投资公司不具备相应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通过线上平台进行设备抵押、车辆抵押相关业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投资资金。
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开办复兴路、建国路、浦沿、西兴等门店,通过在门店内销售低价农特产品的方式吸引投资人,并由业务员向投资人推销年化利率7%—15%的投资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投资款,吸收的资金归集于王某某实控的银行账户。
2018年8月开始,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人投资本息。经审计,投资公司运营期间,线下投资人379人(其中已报案128人,未报案251人),经查明的线下128名投资人投资金额共计5231.3万元,造成投资人资金损失4084.7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10月入职投资公司任王某某驾驶员,2015年6、7月起担任投资公司的业务经理,在明知投资公司不具备相应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协助被告人王某某管理投资公司的线下业务,从事向投资人介绍公司产品、培训业务员、上传下达等辅助工作。被告人黄某某获得工资、奖金、提成等共计81.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提示】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更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刻不容缓。
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这是亘古不变的理财道理。尽管法律禁止一切非法集资行为,也难免有人存侥幸心理顶风作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投资前,不妨先问自己是否具备面对投资失败的勇气与实力,务必谨慎投资、理性投资,让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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