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 常德地区负责人潜逃四年终获刑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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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文化艺术品“平安五福”“晶簇华夏”“天地悲鸿”“情系中华”资产包产权权益份额的名义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4月27日,陈某霖先后纠集刘某燕、章某(均己判刑)等人建立华夏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国际公司),设立多层次的传销奖金制度,以销售文化艺术品“平安五福”“晶簇华夏”“天地悲鸿”“情系中华”资产包产权权益份额的名义,以购买资产包等额拆分的权益份额为加入条件,在深圳、广州、重庆、北京、长沙、常德等地发展会员,先后在全国成立代表处多处,成立一、二级报单中心若干,共计发展会员7269人次,层级70层,接受会员投资额人民币3.3696亿元。

华夏国际公司为了积极发展会员,并诱惑老会员发展新会员,不断更新奖金制度,奖金制度更新分为两个阶段。2014年8月以前,是双轨制奖金制度:会员投资分六档,分别是:1.500美元(3500元人民币);2.1000美元(7000元人民币);3.5000美元(3.5万元人民币);4.1万美元(7万元人民币);5.3万美元(21万元人民币);6.5万美元(35万元人民币):成为会员以后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静态收益又叫月红利,分别是投资额的4%、4.5%、5%、5.5%,6%、6.5%;动态收益分拓展红利,业绩红利和管理津贴三种,均以发展会员多少来进行奖励,拓展红利又叫直推奖,即投资额的5%、6%、7%、8%、9%、10%,业绩红利又叫对碰奖,即投资额的7%、8%、9%、10%、11%、12%。

2014年8月,该公司重新制定了奖金制度:会员投资分为五个档次:1.散户股东1000美元(7000元人民币);2.理财股东5000美元(3.5万元人民币);3.理事股东1万美元(7万元人民币);4.名誉股东3万美元(21万元人民币);5.董事股东5万美元(35万元人民币)。股金一年内不能提取,一年后还本;会员按照投资额的4%、5%、6%、7%、8%获得静态奖金;动态收益分拓展红利(即直推奖)、业绩红利、管理津贴三种。

拓展红利按推荐人会员档次分别获得被推荐人投资额的10%、12%、14%、16%、20%的奖金;业绩红利(新增业绩的提成),第一大部门不予奖励,产生对碰后按第二大部门业绩10%、第三大部门业绩15%、第四、五、六大部门业绩20%提取奖金,不重复奖励,业绩红利按股东档次最高20万美元封顶;管理津贴,直推一个人可以拿一代业绩的5%,直推五人可以拿五代业绩的5%。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琴经华夏国际公司陈某霖、龚某道等人的宣讲,熟悉了该公司的传销模式和奖金制度,并经龚某道推荐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后投钱追加成为董事股东。自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4月,王某琴5次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活动。

被告人王某琴系华夏国际公司在常德市发展的第一人,后纠集匡某红、唐某霞(均已判刑)等人组织、领导华夏国际公司在常德市的传销活动。2015年1月,王某琴与匡某红、唐某霞和丰某、阮某、刘某1(均另案处理)在常德市武陵区成立常德柳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每人出资人民币1.5万元共计9万元,由王某琴担任名誉董事长,唐某霞担任法定代表人,匡某红担任董事长,六人各自发展会员。

至案发时止,王某琴及其直接发展的下级会员共为华夏国际公司发展会员195人次,共19层,收取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7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39万元,王某琴非法获利人民币87100元。

王某琴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年5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网上追逃,同年8月14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琴向桃源县公安局退赃人民币4万元,向本院退赃人民币47100元,并在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琴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琴伙同他人共同以销售所谓文化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为名,利用互联网络平台、杂志以及所谓资产包路演、代表处庆典活动等方式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所谓文化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设立五档会员准入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投资额作为计酬返利(动态奖金)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会员资金人民币3.3696亿元,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

根据被告人王某琴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王小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王小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7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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