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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的旗号,在贵阳市云岩区从事传销活动,三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三名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李某璋、黄某逸、林某雯先后在2013年8月至2017年3月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在本市云岩区未来方舟从事传销活动,组织人数已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
该组织以国家秘密工程的名义,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幌子从事传销活动,宣扬参加者缴纳69800元2-3年的时间可以赚到1040万元。要求参加者缴纳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参加者可以发展3名下线人员,以此类推发展下线。参加者最少申购份额一份,累计申购最高不超过21份份额,第一份份额为3800元,其余每份为3300元,若购买21份额则总计金额为69800元。
该传销组织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发放提成返利的金额是根据参加传销的人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的情况和人员层级来确定。
组织内成员按照“五级三晋制度”确定组织层级进行管理,参加者本人及其发展的下线以及下线发展的下级购买1-2份份额是实习业务员级别,3-9份份额为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份额晋升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份额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份额为老总级别,参加者积累到一定数量的份额并满足晋升条件后,可晋升到上一个层级,按组织内部分工对其他参加者进行管理。
该组织将参加人员编组成一个个的“家庭”,每个“家庭”约有10至20名参加者不等,以“家庭”为单位对参加者进行管理,经常组织“自律”、“能力”、“经晨”等主题会议对参加者灌输组织理念,培训参加者如何发展下线。被告人林某雯、黄某逸、李某璋在该传销组织内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不同程度地承担管理、培训、协调、宣传的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李某璋在该组织系黄某达的直接下线,于2013年8月加入该传销组织,担任过该组织的能力总管,负责培训成员,负责为组织成员发工资。被告人李某璋直接或间接发展9人,层级超过3级。2016年年中时,其在组织中累计份额达400余份。
2、被告人黄某逸在该组织中是汪某鞍的直接下线,于2016年6月加入该传销组织,案发时其在组织中份额累计210份,为经理级别。在该组织中担任过自律总管和能力配合,主要负责帮助成员提升自身能力。被告人黄某逸直接和间接发展11人,层级超过3级。
3、被告人林某雯在该组织中是林某萍的直接下线,于2017年3月加入该传销组织,曾担任该传销组织的大总管、自律总管和窗口,主要负责成员学习、纪律惩处以及与老总联系和对接工作,被告人林某雯直接和间接发展8人,层级超过3级。
另查明,该组织发展的部分新成员将申购款交给该组织的陈某洁和被告人林某雯后,由该二人将申购款转给被告人李某璋的建设银行卡。截止案发前,被告人李某璋用于收取赃款的建设银行卡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0069.07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雯、黄某逸、李某璋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组织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某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林某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某璋的建设银行卡所涉赃款人民币30069.0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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