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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8人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吕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数额费用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文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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