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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1040工程”、“连锁经营”的旗号在昆明呈贡区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6年以来,被告人阮某某与米某某、刘某甲、付某某、刘某乙、石某某等人(后五人另处)先后来到昆明市呈贡区时代俊园小区,并参与到“1040工程”、“连锁经营”活动。
以投资做生意或者其他理由通过打电话等方式邀约亲朋好友到昆明呈贡,随后以讲课的方式对被邀约前来的人员进行培训,谎称“连锁经营”是国家政府扶持的“阳光工程”项目,或称“1040阳光工程”,投入69800元二至三年赚回1040万,国家的政策是低调宣传,暗中保护支持发展。
鼓吹此模式是财富再分配,是个人致富的好方法,引诱他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以第一份3800元购买份额,一次性花费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为“高起点”或其他不等的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按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的“五级三晋制”的模式,以发展“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直接通过拉人头方式形成“金字塔”上下线网络关系,根据不同级别对下线人员分别按其购买份额及所达到级别进行提成返利获取非法利益。
为便于发展和管理,该传销组织按经理室进行发展和管理,每个经理室设置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经晨总管、申购总管,经理室以大总管名字命名,对经理室内部人员从纪律、培训、缴费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经理室上设由高级业务员(老总)担任的组长、自律、能力、自配、能配等老总,对经理室进行管理。
被告人阮某某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积极发展下线,并以讲课的方式对被邀约前来的人员进行培训,组织、领导该活动的运作。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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