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传销骨干在南京参与“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 被公诉

2020年9月2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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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业”等方式,无实际商品,通过发展下线方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7年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甘某某、薛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善保障房片区,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业”等方式,无实际商品,通过发展下线方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根据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不同层级按照不同比例从下线投资的份额中分别获得提成。

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将所属的传销人员划分为AB两组,各组内分别设立若干个经理室,由直总管理,并在经理室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和经晨总管等职位,负责本经理室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并在大总管、经晨大总管、能力大总管、自律大总管的安排下,其他互动经理室传销人员相互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同时设置申购总管收取传销人员缴纳的申购费用。每组设立经晨总监、能力总监、自律总监管理该组传销人员的经晨、能力、自律等方面事务,并与其他组对传销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截至案发时,已查证A组传销组织中有刘某丙经理室、吴某某经理室、刘某丁经理室、刘某乙经理室等四个平行互动经理室,互动经理室中老总、大总管、窗口之间均进行互动交流,A组传销人员累计不少于3层90人。 

被告人刘某甲担任该传销组织A组刘某乙经理室老总,参加A组老总交流会,同时参加A组自律总监安排的自律检查。  

被告人刘某乙担任该传销组织A组刘某乙经理室的大总管,负责本团队的具体事务,同时组织参加A组大总管互动会,汇报本团队新人、学习和自律情况,总结、交流团队管理经验,参与A组老总传达会,听取老总指示,并传达到本团队成员,做到上传下达。被告人刘某乙同时担任A组经晨大总管,负责监督A组传销人员的经晨情况,听取A组各个团队的经晨总管的汇报并将经晨情况向经晨总监进行汇报。 

已查证B组传销组织中有吴某甲经理室、尹某某经理室、吴某乙经理室、甘某某经理室、朱某某经理室等五个平行互动经理室。互动经理室中的老总、大总管、窗口之间均进行互动交流。B组传销人员累计不少于3层70人。 

被告人甘某某担任该传销组织B组甘某某经理室的大总管,负责本团队的具体事务,同时组织参加B组大总管互动会,汇报本团队情况,总结、交流团队管理经验,听取老总会指示,并传达到本团队成员,做到上传下达;被告人甘某某同时履行B组能力大总管职责,负责指导各团队能力总管工作,组织参加B组传销体系能力总管互动会,听取各经理室能力总管汇报,安排各团队能力互动学习。 

被告人薛某某担任该传销组织B组甘某某团队的自律总管,负责检查本团队成员自律情况,听取本团队自律配合的汇报,收取发放本团队自律违规罚款,并参与B组经理室大总管、自律总管互动会,互相交流团队情况。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甘某某、薛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甘某某、薛某某组织、领导以没有实际商品的经营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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