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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传销案,涉案680余万元,发展下线会员近1500余人,人员遍及30余个省市, “德源中销”商城四名高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6年3月四川德源蚕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德源蚕业公司)与刘某甲签订合作协议,合作经营“德源中销”商城,德源蚕业公司占股40%,刘某甲占股60%,德源蚕业公司以成本价向 “德源中销”商城供应货物,成本价即“德源中销”商城上商品标价的3.2%至30%,“德源中销”平台由刘某甲全权负责管理,任职“德源中销”总经理,经营利润按照约定分红,“德源中销”平台自负盈亏。
2016年4月刘某甲以占有的“德源中销”平台60%股份与李某甲签订合作协议,李某甲投资1000万元占股25% ,刘某甲技术入股占股35%。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设计创立 “德源中销”商城,为“德源中销”的运营,由刘某甲设计了运营发展模式,“德源中销”平台设置一级代理至五级代理五个不同级别代理资格,采取以“分享-消费”,以销售“德源中销”商城中高于实际价格数倍的商品价差等高额回报为由,要求参加者以认购商品的方式缴纳入门费,取得“德源中销”会员资格、代理商资格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被告人刘某甲宣称加入“德源中销”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便可以根据“德源中销”计酬模式无限制获得利润。“德源中销”项目发展成员的排列方式为一个点位下分左区和右区两个点位,下线点位以此方式排点站位,以此类推构建成金字塔结构。
其计酬方式主要分为:1、见点奖:每发展一个下线既获得该下线人员消费金额的1.5%,该奖励在所投入金额回本后不再领取;2、层奖:左右区首单业绩之和的25%;3、量奖:新增成绩左区或者又区业绩最小值即小区业绩的10%;4、管理奖:达到高级经理后被推荐人所获得的利润,其直接推荐人获得被推荐利润的5%。所得到的利润“德源中销”平台扣除10%平台管理费、6%税费、14%的重消费,14%的重消费可以用于平台再次购物获得PV值,也可以投入商城获取公司分红,根据代理等级不同分红上线不同。
经鉴定,“德源中销”以中销总部设立了用户名为 “88888”的顶端账户,按照一个点位下面排两个点位的模式。自2016年以来,刘某甲等人在四川成都市、成都大邑县、四川邛崃市、四川阆中市以及重庆市、山西省、广东省等地发展会员或代理商,人员遍及30余个省市。
截止2018年11月“德源中销”共发展层级96层,合计会员账户23521个,发展会员近1500余人,累计金额680余万元。根据“德源中销”平台出纳提供的财务资料显示,该平台累计向会员计酬370余万元。
2018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邀约被告人刘某乙并对其宣称参与“德源中销”商城代理经营即可赚取利润,后被告人刘某乙又邀约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田某某、李某丙(李某乙、田某某、李某丙另案处理)共同参与该项目。
6人经商议以抱团经营的方式加入“德源中销”项目后,由赵某某提出在“德源中销”层级排位的基础上采取“公排模式”,即是指按照层级从上至下、从左至右逐层排满,排在点位上的上下级不一定是实际推荐关系,同时被告人刘某乙又提出“投1万元不发展人也可赚3万元”的宣传口径,在新人交钱后又对其宣传“每一个人要发展人加入,如领到了3万元,一个人都没有发展,就会被踢出局,如果再拉人进来投资,最高可分红150万元”的“公排模式”及宣传口径,均得到6人认可。
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等人到德源公司找到刘某甲,询问关于阆中市场在“德源中销”排点模式的基础上,每层排满再排下一层、取名“天彤系统”、宣传口径等事项均得到刘某甲的许可。孙某某团队的投资额度是每个人成为会员,每单缴纳1万元。在 “德源中销”项目运营过程中,刘某甲许可会员投入资金不足时可以先由公司垫资,待赚取利润后再由公司在发放奖励时扣除垫资。
为发展团队,被告人孙某某垫资4000元,孙某某、刘某乙、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田某某各出资1000元,合计1万元,于2018年4月1日设立账号为A的公点位,再以站位为基准点大肆发展代理商。孙某某垫资4000元在公点位下发展人头获利后由孙某某扣除,因此孙某某等6人用发展下线获利填补公点位投资金每人666元,A位于整个层级的第69层,下线账户203个,下线人数187人,下线层级共有七层,收取参与人员缴纳资金累计1657806元,获利7万余元。
该点位获利主要用于投资该点位时扣除孙某某垫资4000元,其他用于孙某某等人在阆中、苍溪等地发展下线日常开支。在A公点位下面,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田某某各自缴纳1036元,公司每人先行垫资8964元注册点位成为三级代理商,以A公点位作为第一层划分,下面层级分别是:孙某某注册点位B,位于A公点位下第二层(整个层级的第70层),下线账户99个,下线人数91人;刘某乙注册点位C (以刘某乙妻子陈某某身份信息注册),位于A公点位下第二层(整个层级第70层),下线账户102个,下线人数95人;赵某某注册点位D,位于A公点位下第三层(整个层级的71层),下线账户46个,下线人数46人。李某乙注册点位E、李某丙注册点位F、田某某注册点位G。除公点位获利用于集体开支,每个人的点位获利由本人获得,不再进行分配。
在经营阆中苍溪团队中,孙某某等人发展下线时,有多个参与人员在加入“德源中销”时未按照“三级代理商”应交金额足额缴纳费用,不足部分由“德源中销”平台垫付,并用该账户获取发展下线的利润扣除,过程中孙某某向刘某甲提出,用获利填补不足金额应该是孙某某等人发展人员的业绩要求。刘某甲向孙某某支付四万余元奖励,由孙某某、刘某乙、赵某某等人每人分得6000元。
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35804元、孙某某获利人民币43388元、刘某乙获利人民币54598元、赵某某获利人民币35202元。截止2018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乙、赵某某等人联系被告人刘某甲主动退还参与阆中苍溪市场代理商补偿费人民币280572元。2019年10月23日,刘某乙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乙、赵某某经公安机关联系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四川德源蚕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德源中销”平台的直接责任人、“德源中销”系统的创立者,明知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乙、赵某某设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代理商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缴纳入门费,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再以发展的人数为依据进行返利,诱使代理商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金子塔式层级关系,仍然对其提供垫资、平台支付结算、虚假宣传等服务,并收取相应提成,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起决定性作用。
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乙、赵某某在参与“德源中销”过程中,明知是以拉人头的方式形成金字塔结构层级,仍然与刘某甲共谋,采取组织投资考察、线上线下宣传、培训、招商等方式积极发展阆中、苍溪市场,吸纳人员,骗取财物,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性作用,且直接或间接层级、下线人数均达到了3层、30人以上,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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