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在合肥肥西从事传销活动 一传销老总获刑

2020年8月9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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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案,2013年9月,被告人刘某华经其上线张某发展参加传销组织,在肥西县桃花镇周边多个小区从事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建立“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以发展下线的人数和下线投入资金的股份额为晋升层级标准,并以层级和股份数额不同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

具体运作模式为:首次投入3800元为一股成为股东,后每股3300元,成为股东后便可发展下线。级别自下而上分别为:业务员(1-2股)、组长(3-9股)、主任(10-64股)、经理(65-599股)、老总(600股以上)。

首次投入可交69800元购买21股,从中一次性获得返利19000元,并直接晋升为主任级别;晋升经理级别除了份额达到65股外,还要求二个直接下线必须为主任级别;晋升老总级别除了份额达到600股外,还要求三个直接下线必须为经理级别。

参加传销组织后,被告人刘某华于2015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有肖某芝、项某1等人,其层级超过三级、伞下人员超过30人以上。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华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肥西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12月13日在南漳县被南漳县公安局长坪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临时羁押于南漳县看守所。同年12月19日,肥西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刘某华押解归案。被告人刘某华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前已先行羁押6日。

肥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华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投入资金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刘某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刘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刘某华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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