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连锁经营”为幌子先后将陕西、重庆等地80余人骗至成都成都参与传销活动 两名骨干获刑

2020年8月3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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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连锁经营”传销案,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袁某霞、凌某与秦某云、李某学、杨某霞(三人均已判刑)等人以所谓“连锁经营”为幌子,先后将陕西、重庆等地80余人骗至成都市温江区、龙泉驿区、重庆市多地参与传销活动,上述人员均已达三层以上级别。

该传销组织以高级业务员(400份以上)、业务经理(65-39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员(3-9份)、实习业务员(1-2份)组成“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第1份购买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之后每份购买金额为人民币3,300元。要求每个传销人员发展三名直接下线,再由每名下线发展三名自己的直接下线,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式的传销网络组织结构,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

其中被告人袁某霞已达高级业务员级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84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下线传销资金人民币3,330,200余元;被告人凌某已达到业务经理级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33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下线传销资金人民币1,293,900余元。

温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霞、凌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连锁经营为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依法惩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各被告人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袁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凌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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