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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连锁经营业”传销案,2017年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与甘某、薛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某保障房片区,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业”等方式,无实际商品,通过发展下线方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根据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不同层级按照不同比例从下线投资的份额中分别获得提成。
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将所属的传销人员划分为AB两组,各组内分别设立若干个经理室,由直总管理,并在经理室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和经晨总管等职位,负责本经理室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并在大总管、经晨大总管、能力大总管、自律大总管的安排下,其他互动经理室传销人员相互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同时设置申购总管收取传销人员缴纳的申购费用。每组设立经晨总监、能力总监、自律总监管理该组传销人员的经晨、能力、自律等方面事务,并与其他组对传销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截至案发时,已查证B组传销组织中有吴某经理室、尹某经理室、吴某经理室、甘某经理室、朱某1经理室等五个平行互动经理室。互动经理室中的老总、大总管、窗口之间均进行互动交流。B组传销人员累计不少于3层70人。
被告人李某担任该传销组织B组老总,参加大团队老总交流会,听取各团队的情况汇报,共同商讨该传销组织的发展中的问题,参加大团队大总管交流会,传达老总会指示;其同时担任B组能力总监,负责管理B组传销体系所有能力总管,听取各能力总管汇报,监督B组所有成员能力学习情况。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以没有实际商品的经营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予以没收。[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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