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蒜小宝”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宣判 济宁有6人获刑 吉林有17人被起诉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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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蒜小宝”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至案发,该传销团伙通过发行“蒜小宝币”的方式,发展会员4800余名,吸收会员资金580余万元。

据判决书上显示,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冯某磊开发“蒜小宝”平台,以购买“蒜小宝”虚拟货币能够获得最高9倍收益为噱头,在无实体产品交易的情况下,引诱他人购买“蒜小宝币”成为会员。

“蒜小宝”平台根据会员推荐先后顺序发展下线人员,组成特定的网络架构,并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发放资金等依据,通过线下交易、线上拨币方式吸收会员资金。

在“蒜小宝”平台运营期间,冯某磊任执行总裁,负责平台总体运营,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等作用;商某标任后勤主管,王某建任行政总裁、被告人朱某任运营总裁,三人在传销活动中起管理、协调等作用;被告人徐某华任行政部负责人,亦是“蒜小宝”平台报单中心之一,在传销活动中起管理、宣传等作用;被告人徐某任教育部讲师,在传销活动中起宣传、培训等作用。

至案发,“蒜小宝”平台共发展会员4800余名,吸收传销资金580余万元。其中,冯某磊获得违法所得238250元;商某标获得违法所得95906元;王某建获得违法所得140983元;朱某获得违法所得76634.25元;徐某华在金乡县、汶上县发展下线人员500余人,吸收会员资金40余万元。

金乡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6名被告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发展会员账号4800余个,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58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

7月16日,该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上述6名被告人5年到缓刑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到2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近年来,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数字资产”等名义非法吸收资金,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的案例层出不穷。7月10日,吉林省临江市检察院依法对“M币”特大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的1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以浙江籍男子胡某某为首的传销组织,建立“M链”网络平台,发行虚拟数字货币“M币”,利用目前社会对“区块链”技术的不理解,以及对虚假货币概念的模糊,以“低投入、高回报”为引诱,大搞非法传销。

该组织通过互联网、微信群等方式对外宣传推广,虚假夸大“M币”的投资价值,用以吸纳用户,在浙江、吉林、江苏等省份大肆发展人员,骗取钱财。截止案发“M链”网络平台注册会员近4万人,传销金额达2.3亿元。

 检察官提醒,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此文来源: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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