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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武汉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传销案件,赵某南一家三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刑罚。
2013年4月,被告人赵某南在其同学戴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加入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同年6月,被告人赵某南介绍自己的父、母亲即被告人赵某平、刘某香相继加入该组织。
该传销组织骗取下线每人以最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1份)至6.98万元(21份)购买不同等级获得加入资格,但不向购买者实际支付产品,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采用五级三阶制呈金字塔形式向下发展,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秩序。
被告人赵某南、赵某平、刘某香在加入传销组织后分别成为该组织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并领导该组织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00 余人。
其中,被告人赵某南在传销组织中历任家长、自律总管、老总,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0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040万元;被告人赵某平在传销组织中任老总,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82人,涉案金额人民币426.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香在传销组织中任老总,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75人,涉案金额人民币397.3万余元。
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南、赵某平、刘某香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投资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赵某南、赵某平、刘某香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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