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汇和公司”特大网络传销案宣判 24名传销头目获刑

2020年7月4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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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件,被告人孙某柱、杨某全、王某先等2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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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柱、杨某全、王某先共同出资成立了云南汇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和公司)。汇和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孙某柱等人以汇和公司的名义,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销售汽车,即要求他人交纳人民币2000元、20000元或22000元不等的金额获得不同等级的会员资格,后会员再发展其他人交款成为汇和公司的会员,会员根据自己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及金额获得提车或提成。
为开展运营活动,汇和公司成立了市场部、网络部、购车部、财务部、法务部、行政部等内设机构。为推广上述业务,汇和公司在会员中发展“地区三人组”,并联合市场部的“讲师三人组”通过在云南省内各地开展招商会宣传公司销售模式,发展会员。
经鉴定,汇和公司共发展会员1564人,收取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21615200.00元。在发展会员的过程中,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其中初级会员最高形成层级关系19层,中级会员最高形成层级关系11层。
在汇和公司推广上述售车模式及发展会员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柱系汇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对汇和公司整体经营起组织策划作用,在其主导下推出上述销售模式,其名下涉及初级会员826人,层级关系19层,涉及金额1654000元。
被告人杨某全系汇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同时担任汇和公司购车部经理,负责为客户办理提车手续、公司汽车广告的宣传。被告人王某先系汇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同时担任汇和公司网络部部长,负责审核会员提车资料。被告人张某珍系汇和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市场部和商学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参与公司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被告人赵某涛、何某贵先后任汇和公司市场部部长,负责推广公司的销售模式,发展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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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涛、何某贵亦是汇和公司的会员,被告人赵某涛名下涉及初级会员共76人,层级关系6层,金额154000元;涉及中级会员共46人,层级关系11层,金额940000元;被告人何云贵名下涉及初级会员共34人,层级关系7层,金额70000元;涉及中级会员共5人,层级关系3层,金额120000元。
被告人贺某系汇和公司购车部部长,负责审批公司会员是否达到提车条件,车辆的登记调配等工作。被告人贺某亦是公司的会员,其名下涉及初级会员共37人,层级关系9层,金额76000元;涉及中级会员共21人,层级关系6层,金额440000元。
被告人李某蔚系汇和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做账,审核公司员工报销凭证和会员业绩奖励,领发票和开发票,报税,业务购车款的审核等工作。被告人钱某梁系汇和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主要负责审核车辆放行。
被告人钱某梁亦是汇和公司的会员,其名下未登记其他会员,涉及金额20000元。被告人朱某系汇和公司行政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员工日常工作及核算员工工资。被告人杨某虎、王某伟、柯某冬、周某系汇和公司市场部讲师,负责到云南省各个地州参加招商会,讲解模式,发展会员。其中,被告人杨某虎、王某伟亦是公司的会员,杨某虎名下涉及初级会员825人,层级关系18层,金额1652000元;王某伟名下涉及初级会员1人,层级关系2层,金额4000元。
被告人何某玉、李某羽系汇和公司市场部主持,被告人鲁某荣系汇和公司市场部助理,负责配合讲师到各地参加招商会发展会员。被告人何某玉、李某羽亦是汇和公司会员,被告人何某玉名下涉及初级会员共6人,层级关系3层,金额14000元;涉及中级会员共4人,层级关系3层,金额100000元;被告人李某羽名下涉及初级会员共2人,层级关系2层,金额6000元,涉及中级会员共1人,层级关系2层,金额40000元。
被告人鲁某荣既是公司的初级会员也是中级会员,其名下没有登记其他会员,涉及金额共22000元。被告人王某、陈某春系汇和公司市场部下设客服部工作人员,负责安排招商会相关事宜,统计地州三人组的业绩等工作。被告人**祥、何开粉系汇和公司网络部工作人员,负责客户资料的录入,查询会员收益等工作。被告人赵某系购车部助理,负责登记客户申请提车相关信息及相关证件的对接工作等;被告人徐某桃、马某系汇和公司财务部会计助理及出纳,负责管理公司资金、做账、开收据等工作。
2018年3月29日,民警在云南汇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抓获被告人孙某柱、杨某全、何某贵、贺某、李某蔚、钱某梁、朱某、杨某虎、王某伟、柯某冬、周某、何某玉、李某羽、鲁某荣、王某、陈某春、**祥、何某粉、赵某、徐某桃、马某。
2018年6月6日,民警在昆明南火车站候车室检票口抓获被告人张某珍。2018年6月28日,民警在安宁中华路建设银行抓获被告人王某先。2018年7月19日,民警在润城第一大道四栋一楼中国银行抓获被告人赵某涛。
“汇和模式”是孙某柱提出来的。具体就是交2.2万元购车预付款成为公司的初、中级客户,如果客户的后台收益达到车价的25%,就可以把价值10万元的车开走,尾款由后台收益来支付。
后台收益包括两种,一种是直接介绍客户交2.2万元购车预付款,推荐人可获得7920元的后台收益;另一种是间接介绍的客户向公司交2.2万元的购车预付款,最开始推荐的人可以获得550元的团队互助奖。在2018年以前汇和公司运行的模式是二二复制双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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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模式说就是:交2千元成为公司的初级会员,交2万元成为公司的中级会员,交20万成为公司的高级会员,成为会员以后如果再发展会员,直接推荐的会员可以提成40%,但是公司要提走提成10%的管理费和10%的升级费,也就是如果直接发展一个初级会员可以提成720元,中级会员可以提成7,200元,高级会员提成是72,000元,间接发展一个客户可以提成50元(中级会员500元,高级会员5000元),见点提成的层级数是,每一个会员如果直接发展0-4人,可以领取间接提成7层,发展5-9人,可以领取10层的客户提成,发展10人以上能领取15层以内提成。
计算方式:7层是不包含本人在内,每一个人的名下只能有两个人,如果自己发展的人数多于2人,顺着往自己名下的人排序,到第七层的时候人数有128人,见点奖就是128的2倍乘以50元,总的就是12800元,另外如果你没有推荐会员,只要你的上线推荐的人放人到你的名下,你依然可以领取12800元,如果你成功发展4人,就可以拿5倍的12800元的见点奖金,以上的计算金额都是按照饱和人数来计算,中级和高级的计算方法都一样。
以上计算的见点奖是毛收入,也就是50元还要扣除10%管理费和10%的升级费,净收入是40元每个人,如果这40元要提现的还要扣除5%的手续费,能提现的金额就是38元,如果提车的就没有5%手续费。公司会员发展会员有提成以后可以从公司提车,提车的要求是,如果车辆的价格是10万以内,会员的提成要达到车价的25%,10万到50万元的车辆要达到车价的30%,50万元-120万要达到车价的40%,车辆的保险、购置税、落户费都是客户另外承担。

后因为盘龙区工商部门说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合法,公司才改成“购车预付款”、“销售奖”等提法,但总的模式没变,即交2.2万元的购车预付款成为公司的购车客户,介绍其他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以后有分享销售奖和团队互助销售奖,虽然交了2.2万元,但是公司是按照两个系统来计算,也就是2千元的一个系统,2万元的一个系统,提成分享销售奖720元加上72,000元,总的是7,920元(扣除20%的纯收入),团队互助销售奖由原来的7层、10层、15层变成了1星、2星、3星客户。
计算和以前是一样的,只是以前对外宣称的是提几层的奖金,现在宣传的是提取多少人的团队销售奖,比如1星客户,原来是提7层的见点奖金,现在是拿256人的团队销售奖,总金额都是一样的,每一个人的团队销售奖是550元(50元的初级加500元的中级)的毛收入,扣除20%以后,净收入是440元。另外原来的会员费用是不退还的,3月1日以后改为如果没有分享客户实现购车,公司可以退还费用。
公司市场部有5个组。市场部下有“三人组”。地州“三人组”在会上讲解汇和模式后一个月内有新客户向公司交了钱就有工资和提成。大概有103个“三人组”。公司大概有1000多个会员,提走约300辆车。会员如果不提车,可以直接提现,但要扣除5%的手续费。
盘龙区人民法院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柱、杨某全、王某先等2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认为对被告人李某蔚、钱某梁、朱某、何某粉、赵某、徐某桃、马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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