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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1040工程”传销案件。“1040工程”(又称“连锁销售”、“中国商务商会”、“资本运作”)组织是一个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从下至上依次分别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和业务大经理(业务大经理也称老总,分为Al、A2、A3三级)五个级别,参加者以缴纳申购款购买资本运作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每名参加者最多购买且购买的份额达到21份(金额为69800元,一次性交纳69800元的成员可以得到19000元的返利)后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主任,从而可以最多发展三名直接下线成员,并可以从其发展的下线交纳的份额钱中提取数额不等返利,直到其直接下线成为A3级别的老总后其自动从该直接下线处升级并出局,当其三条直接下线全部成为A3级别的老总后其将得到最高1040万元的返利后完全出局。
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成为Al级别的成员后,该成员便可以收取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交纳的份额申购款,并从每份申购款中提取500元的返利直到出局,然后将收取的申购款逐级汇至A3级别的成员银行账户内,由其进行分配。该传销组织规定晋升为A1级别需要在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接收传销资金。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霞经孟多良(已判决)介绍加入了“1040工程”传销组织。2012年2月,王某霞追随孟某良到岳阳市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了**誉(已判决)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并将其兄王某1、其姐王某2分别作为其名下的直接下线(未实际开展活动)。被告人王某霞的直接下线王某1自行或在被告人王某霞的帮助下相继吸收了王某3、刘某1、刘某2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2013年7月12日、9月14日、12月9日,被告人王某霞直接下线**誉逐步成为“1040工程”传销组织的A1、A2、A3级别的成员,被告人王某霞先后相应升级为A2、A3老总,并于2013年12月9日从**誉这条线上出局。2015年初,被告人王某霞离开传销组织,停止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明被告人王某霞的直接下线**誉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9日,发展了3层以上的成员共计41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吸收传销资金共计1913800元,其中至2013年12月9日,吸收传销人员17人次,实际收取传销资金共计829800元。被告人王某霞的名下银行账户接收传销资金共计435800元,被告人王某霞从中非法获利270600元,扣除其传销投入203200元,实际非法获利6740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霞在甘肃省兰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霞退缴违法所得67400元。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作霞组织、领导以购买份额参与“1040工程”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出资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霞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王作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王某霞在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67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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