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在南昌、九江从事“1040工程”传销活动 发展40余人获刑

2020年7月2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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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件,左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左某某经高某明(另案处理)介绍在南昌加入非法传销组织“1040阳光工程”,之后被告人左某某陆续发展张某某、左某1等多名亲属、朋友为下线。

“1040阳光工程”无实际产品,不提供任何服务,是以虚拟的投资份额为依据,收取申购费,通过获取提成的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购买第一份份额需缴纳3800元,此后每份份额需缴纳3300元,参加者通过自己的下线直接或间接不断发展下线,并以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的份额为依据,以返利、工资形式获得提成,层层累计后提升自己的级别。

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五级”为实习业务员(购买份额1-2份)、组长(购买份额3-9份)、主任(购买份额10-64份)、经理(购买份额65-599份)、老总(购买份额600份以上),“三晋”即从实习业务员晋升、组长晋升到主任、从主任晋升到经理、从经理晋升到老总。

该组织配有大总管负责团队的全面管理,申购总管负责团队申购手续的办理等,自律总管及自律配合总管负责团队纪律,能力总管负责团队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及能力提升,经晨总管负责安排团队学习场地及组织学习。老总直接统管自己发展的团队,负责全部事务。组织内部有《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对成员进行管理和约束。

2014年底,被告人左某某的传销团队转移至九江,和吴某1团队、程某某团队、于某某团队一同在浔阳区庐峰小区发展下线。2019年3月,上述团队又搬到九江市濂溪区怡嘉苑小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期间,被告人左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达40余人,于2015年10月升为老总级别;于2016年初被传销组织“大老总”魏某(已另案起诉)任命为“区长”,协助其一起管理整个片区的事务。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左某某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伙同他人以从事“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产品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其组织内部已达到三级以上,属于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左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内容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请遵守CC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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