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入传销组织被传销人员殴打、抢劫 传销骨干获刑10年6个月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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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抢劫案件,李某虎构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李某虎与杨某某(已判决)、龙某靖(已判决)均在商州城区从事传销活动。2017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害人任某某被一自称“贾某某”的女网友骗至商州区,要求其加入传销组织,被任某某拒绝。龙某靖指使“贾某某”将任某某诱骗至商州区XX园附近,并联系被告人李某虎、杨某某到商州区XX园附近,欲对任某某实施抢劫。任某某到达后,被告人李某虎从身后将任某某抱住摔倒,用木棍击打任某某腿部,龙某靖对任某某拳打脚踢,杨某某从任某某身上搜出价值1864元VIVOX6SPLUS手机1部及现金1000元,并强行索要了任某某被抢手机密码及微信和支付宝密码。

(二)2017年12月2日16时许,被害人万某某被一自称“赵欣”的女网友骗至商州,要求其加入传销组织,被万某某拒绝。2017年12月4日12时许,万某某被“赵欣”诱骗至商州区商州监狱后山,事先在山上等候的被告人李某虎、龙某靖、杨某某等人见万某某到达后,被告人李某虎上前从身后将万某某抱住,龙某靖、杨某某对万某某拳打脚踢,后杨某某从万某某身上搜出价值1699元磨砂黑VIV0X9手机1部。

(三)2017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被一自称“唐小丽”的女网友骗至商州,要求其加入传销组织,被李某某拒绝。次日12时许,“唐小丽”等人将李某某诱骗至商州区XX公路XX号桥北面山坡。“唐小丽”还以拍照为由索要了李某某价值1044元银色红米NOTE4X手机一部。事先在山上等候的被告人李某虎、杨某某、张某某等人见李某某到达后,被告人李某虎从身后将李某某抱住摔倒,并持木棍击打李某某的身体和头部,杨某某与张某某对李某某拳打脚踢,逼迫李某某脱掉外套、裤子和鞋,强行索要了李某某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密码。后李某某趁人不备逃离现场并报警。事后李某某支付宝被盗刷1000余元进行了网上购物。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虎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天虎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殴打、威胁等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对上诉人李某虎及其辩护人称其未参与判决书中所列三起抢劫案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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