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案 老总获刑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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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反传防骗热线获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案,宫某龙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宫某龙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在本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恋湖家园小区、升华现代城小区等地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谎称政府引进民间闲散资金进行项目运作,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3,800元至102,800元不等的入门费以获得加入资格,但并未向参加者实际交付商品,也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其累积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吸纳资金的数额在传销组织中分别设立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层级,以层级和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呈金字塔形向下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

2018年8月,被告人宫某龙被晋升为传销组织内的老总。该传销组织由老总被告人宫某龙和胡某2、严某松、李某、王某3(均已判决)等人领导,同时设置经理室,安排何某望(已判决)担任大总管,负责管理团队的日常工作,向老总汇报;安排章某峰(已判决)担任申购总管,负责新人申购事务;安排自律总管胡某3和自律配合何某(均已判决)负责管理团队纪律管理。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过30人,层级达3级以上。被告人宫某龙系自动投案。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宫某龙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宫某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龙的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初犯、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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